1、 1 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地字第 350212201810048 号“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预审编号:厦国土预审同安区 2018第 043 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审批 2018 178 号)等文件,同安区人民政府已组织国土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位于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社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 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
2、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 77 号)、福建省实施 办法(省政府令第 138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2015 255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 2016 310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厦府 2013 46 号)、 2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房屋征收过渡安置期限意见等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3、厦府 2018 34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 2014 16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 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 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等系列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 1 号 联系电话: 0592 7036690 二、 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祥平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西路 358 号
4、联系电话: 0592-7369268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环城东路 199 号一号厂房 2楼 联系电话: 0592-7312505 四、房屋拆除单位:按规定产生拆 除单位 拆除单位必须对拆除工程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3 五、征收范围: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湖社区“祥平保障房地铁社区二期配套西湖中小学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及四至角点坐标详见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示意图,详见附图)。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 2019 年 5 月15 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房屋
5、征收补偿方式: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 (一)合法批建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格确定。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装修补偿费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三)搬迁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宿舍、仓库等,按 4 被征收
6、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 7元给予一次搬迁费;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由具有 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五)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 万元
7、。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六)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 5 为合法建筑; (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 4)已办理税务登记
8、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 1)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
9、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 12个月计算,不足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4.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5.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 6 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房屋被依法 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一)评估机构选定。依法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自行选定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1.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 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项目
10、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5 日内,从评估机构名单中(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及http:/ 网站公布)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 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 ( 1)选定五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 2)选定一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进行评估; ( 3)选定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资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联名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银湖 7 中路 1 号,联系
11、电话: 7036690),并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及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由房屋征 收部门随机抽取确定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代表、镇(街)、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下,根据前述评估工作需要 , 组织从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相应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12、和改变房屋 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8 内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
13、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办理证据保全。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十四、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办理。 十六、被征收人或 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期限(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 9 1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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