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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全文中国网 时间: 2009-10-16发表评论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二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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