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 相关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含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分
2、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以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为认定标准(但聘用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在岗创业人员除外)。 2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 1)的要求,且应当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岗位人员纳入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信息采集和管理,相关信息输入 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 ,未入网人员不予认可。 第七条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 800 万以上的,建设
3、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目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在配套工程实质性开工前且竣工验收 3个月前,应在省诚信平台补录市政施工项目负责人 1 名。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的要求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录入相关人员。专业分包工程应当至少录入 1 名项目负责人和1 名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录入。 第九条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注册资格证书,且具备项目要求的管理能力。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建造 3 师资格证书。 (三)施工员、质量
4、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四)对按照规定可以不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从事施工现场管理不少于两年。 第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台州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同时担任不超过 3 个项目的 总监理工程师;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同一市、县承担不超过 3个项目的专业监理岗位;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只能承担 1 个工程项目的岗位任务(含分包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分期开工、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或者同一建设单位的工业项目分幢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统一按照分期、分标段或者分幢实施办理,以已开工的总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 第三章 人员变更、撤
5、离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详见本办法第十二条)之日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 更 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确需变更或者离岗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处理: 4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变更(见附件 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 2工程因故停止(或者暂停)建设达 3 个月以上的; 3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 3 个月以上的; 4因关键岗位人员自身原因(如离职、重病、孕期等)无法
6、继续承担项目岗位管理工作的。 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 主管 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办理人员变更录入手续,或者予以退回。 (三)工程因故停止(或者暂停)建设达 3 个月以上,或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 3 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人员变更的规定办理人员离岗手续。 (四)施工单位
7、、监理单位在投标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变更的,原项目负责人(含 5 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至项目合同工期届满之日止视同在岗,并予以公示。符合本条第一项第 2目、第 3目和第三项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承担其他新的工程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五)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竣工验收合格,上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至 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解锁 关
8、键岗位人员 。 第十四条 专业分包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上传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至 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解锁分包单位 关键岗位人员 。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各 地建设(建筑业)管理部门 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信息,确保配备齐全、 6 人 证相符。 关键岗位人员存在限岗情况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
9、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 ,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检查时,应当将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依据。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规定对企业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信用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违规记分处理。以一年为一 7 个周期,即从每年 1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记分分值上不封顶,以 6 分、 10 分为管理临界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个人累计记分分值达到 6 分以上(含 6分)不足 10 分的, 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记录 1 次,同时 应参加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11、1 次; 个人累计记分分值 达到 10 分的, 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 1次,同时 应参加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2 次。记分在 10 以上的,按每 5 分增加一次培训考核。 6 个月内未参加或未通过 培训考核的,停止其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上岗资格。 第二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一个企业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在岗关键岗位人员人均记分达到 5 分及以上者,对该企业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 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扣证等处理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个人拒不执行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个人记黑名单
12、,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调离、兼任岗位、请假等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在台州市建筑业信息 管理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登记,并将书面材料存档备查。 8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建规 2006330 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1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序号 工程类别 规模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员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1 房屋建
13、筑工程 建筑面积 1 万 以下 1 1 1 1 1 1 1 1 1 建筑面积小于 2000 平方米的工程,施工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 3 人,即项目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另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 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在 3人基础上每增加 10 万平方米增加配备 1 人,到 5人可不再增加; 3 房屋建筑工程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 5 万平方米,监理人员增加 1 人。 1 万 建筑面积 5 万 1 1 1 1 2 1 1 1 1 5 万 建筑面积 10万 1 1 2 1 3 1 1
14、 2 1 10 序号 工程类别 规模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量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监理员 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2 市政 公用 工程 工程合同价5000 万元 1 1 1 1 1 1 1 1 1 1 造价低于 500 万元的工程,施工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 3 人,即项目负责人 1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2 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3 工程合同价在 1 亿元以上时,每增加 1亿元,施工员、安全员各增加 1 人,每个工种到 5 人后可不增加。 4 造价低于 1000 万元的工程,监理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 3 人, 即总监理工程师 1 人、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人、主导监理员 1 人。 5、 工程合同价在 1 亿元以上时,每增加 1亿元,监理人员增加 1 人。 5000 万工程合同价 1 亿元 1 1 1 1 2 1 1 2 1 工程合同价 1亿元 1 1 2 1 3 1 2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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