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指南 一 、 适用范围 涉及的 内容:适用于申请 全市 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 其他组织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服务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 暂 行规定 (民发 1999 129 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 年民政部令第 18 号,根据 2010 年民政部令第 38 号 修改 ) ; (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 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办发 2017 5
2、 号)。 四、受理机构 东营市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东营市民政局 六、数量 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向 市民政局 依法申请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参考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 2004 41 号)。发起人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 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
3、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医疗机构、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 博物馆 等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前置审批或备案。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并冠以“ 东营 ”或“ 东营市 ”。 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 ,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4、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 市 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低于 3 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 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 ) ;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八 、 禁止性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 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
5、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 批准不得 发起成立 社会组织。 九、申请材 料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 的除外) ;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 此表附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拟 用名称及说明、 申请 理由、成立背景、 宗旨、拟开展业务范围及 行业或领域情况介绍 、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简介,拟设理事会、监事、执行机构、内设机构基本
6、情况及人员组成(包括:职称、专业、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学术研究成果、拟任 民非职务 等基本情况),住所 、设备设施情况 ,由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 (三) 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的身份证明 ; 自 然人 申请 的,提供 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 申请的,提供申请单位 的营业执照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 ,并加盖单位 公章 。 注: 非本人办理 须 提交 授权委托书 ,写明委托受托人办理登记事宜,并由举办者签字或由举办单位加盖公章。 (四)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十 、 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 : 0546-8333019 办公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 218 号东营市政务服务
7、中心 网址 : 东营市民政局 http:/ 十一 、 办理基本 流程 申请 受理 初审 审核 办结 十二 、办理方式 网上 预审、纸质递送、网上 办结 十三 、办结时限 法定 时限 :无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服务时限内。 十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 、结果 对 审查通过的对象送达 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申请通知书 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 对审查不通过的对象送达 不予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申请 通知书 。 十六 、结果送达 自作出 决定之日 起 10 日
8、内送达 送达 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 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申请 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 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 、咨询途径 电话 咨询: 0546-8333019 十九 、 监督投诉 渠道 电话投诉: 0546-8335096 二十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东营市
9、东营区黄河路 218 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 室 办公时间 :上午 8:30-11: 30,下午 14:00-17:00 二十一 、 办理进程 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 查询: 0546-8333019 网上查询 : 东营市民政局网站 http:/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登记 服务指南 一 、 适用范围 涉及 内容:适用于申请 全市 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 其他组织。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 ; (二)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 年民政部令第 18 号,根据
10、2010 年民政部令第 38 号修正); (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 2017 5 号) ; (四)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16 257 号)。 四、受理机构 东营市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东营市民政局 六、数量 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经 民政局 核准成立申请;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 登记的除外 );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 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 (六)医
11、疗机构、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 博物馆 等按规定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博物馆备案确认书 等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
12、规规定禁止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 批准不得 发起成立 社会组织。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三)住所证明; 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无偿提供使用的,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五)验资报告; 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出具。验 资报告中 包括 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三个要件 ,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
13、投资”、“资本”、“注册资本”等用语,应使用“出资人”“出资单位”、“出资比例”、“出资”、“资金”、“出资额”、“开办资金”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表;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 按规定须 报批 的 ,提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九) 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表 ; (十)申请登记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申报表。 十 、 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 : 0546-8333019 办公地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 218 号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 室 网址 : 东营市民政局网站 http:/ 十一 、 办理基本 流程 申请 受理 初审 审核 批准 办结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二 、办理方式 网上 预审、纸质递送、网上 办结 十三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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