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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doc

1、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09-26浏览次数: 4035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第四条 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

2、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

3、实,有效防范风险。(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第八条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领导本

4、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

5、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第十二条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 15以上。(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

6、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十三条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问责。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十四条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组报告。(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 5 年调整一次。(三)领导班子不按规

7、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五条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 12 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四)党组会应有三分

8、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9、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每年 1 月 31目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 3 月 31 目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

10、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 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条述职述廉制度(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 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三)述职述廉

11、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向上级报告。第二十一条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二)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应当不定期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三)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四)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第二十二条民主生活会制度(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

12、度,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领导责任。(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 15 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 15 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发言提纲、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三)党组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三条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第二十四条信访监督(一)各级党组、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

13、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第五章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八条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报告、督办、通报

14、和“一案双查”等制度。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三)纪检组组长应担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四)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 5 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地区任职满 10 年的,应当交流。(五)实行拟任人选票决制。各级党组采用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有举报的拟任人选,根据职责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等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重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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