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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0第23号)、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85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等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辖区内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的加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检验检疫标志的加施对象为出境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销售包装及运输包装。筐、麻袋等无法加施标志的运输包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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