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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融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的处理。一、 呆账准备的的计提(一)呆账损失的认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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