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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培训资料2014版.ppt

1、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2014年 1月机动 目录 上页 下页 返回 结束 对外付汇政策及流程解读 前言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 “居民企业 ” 、 “ 非居民企业 ” 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根据国际惯例,判断是否属于居民企业的标准一般有:登记注册地标准、生产经营地标准、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或多标准相结合。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将企业区分为 “ 居民企业 ” 和“ 非居民企业 ” 。 对于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到底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关键就要看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 实际管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作出了明确的

2、规定,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新法第三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的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付汇流程 一、受理范围 二、受理流程 三、资料提交受理范围 1.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年第 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办法 2.需要进行对外支付备案的项目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

4、、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 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2.无需办理和提交 备案表 项目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

5、、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

6、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流程 1、对外支付备案 备案人持备案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 备案 。 携带资料:首次备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 服务贸易等项目

7、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式三份)。 2、对外支付备案后续报告表报送 纳税人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 ,应于备案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含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当日,可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办理)填写并向办税服务厅报送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续报告表 ;若为 首次 对外支付备案的 合同 ,还需同时按支付项目报送附报资料(详见 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后续报告附报资料 )。合同备案流程 由于新文件只是废除了税务证明环节,因此合同备案仍然维持原有流程,纳税人仍然需要先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再进行对外支付备案。涉及的备案合同项目: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 2009】 第 19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国税发 【 2009】 第 003号)规定需要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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