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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论崔建远、韩海光 关键词: 准物权行为/债权让合同/原因行为/有因性内容提要: 德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认为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法国、我国民法则认为它系债权合同生效的当然结果,否认准物权行为的存在,日本民法的多数说一方面持准物权行为说,另一方面又否认无因性。由此带来债权让与制度及其理论在构成、样态乃至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在我国民法上,债权让与合同大多具有有因性。一、引言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之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叫作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彩,财产及其权利转让日益增多,债权让与已经屡次闯入人们的生活,一再给我们提出必须解决的问题。当我们认真研讨债权让与问题时,发现它比原来认知的要复杂得多。我国民法虽然继受了大陆法系的风格,受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及其理论的影响较深,不过,在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制度方面,我国民法却没有因袭。这就不能不影响到债权让与制度及其理论的构成、态样乃至效力等。于是,如何准确地认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制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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