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了诚信原则在英语世界的运作情况。在英美法系,主观诚信未受争议地长期存在,一般被理解为“不知”,个别被理解为“确信”;出于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强调,英美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设以较低的人性标准,不包含诚信要件。在英国,就诚信原则的来源有“继受说”与“本土说”之争,但两说存有共识,学者亦多主张诚信制度来自大陆法系。在美国,客观诚信有其制定法依据,通常只涉及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阶段;就其含义,有“默示条款说”、“排除者说”和“自由裁量权限制说”之争。关键词: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英美法系一引言这里说的英语世界包括英国(含英格兰和苏格兰1)、美国、加拿大2、澳大利亚、南非3,这些国家都确立了现代意义的诚信原则,篇幅所限,下面只介绍它们中的代表性国家英国和美国适用诚信原则的情况。在英美,诚信原则表现出一定的分裂,多数作者理解的诚信原则仅仅包括客观诚信,因此,诚信问题像中国早些年的情况一样,表现为跛脚的形态。主观诚信是一个平静的领域。首先,英美两国学者无人争论主观诚信的来源问题;其次,他们对这一主题没有什么分歧。客观诚信却被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