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诚信原则的适用一、“缔约过失”: 初步的法概念分析(一) 耶林的学说及其影响“缔约过失”这一概念, 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 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 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耶林关于 缔约过失的论述被认为是具有“开拓性的”, 他将德国普通法源的罗马法作扩张解释, 冲破了罗马法以来的契约理论框架, 使缔约阶段不因缺乏合意而脱离司法干预。“缔约过失”学说揭示了契约法领域中的社会本位理念, 它的价值在于, 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 强调契约并非仅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 应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入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中。这一学说, 对后世尤其是德国民法典所产生的影响至为深远。缔约过失成为法律上的概念, 正是由德国民法典开始创立的。该法典虽然没有全盘接受耶林的主张, 但已经明确承认了契约无效和不成立时的各种信赖利益的赔偿,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