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期税费咨询热点问题2016年 6月n 营改增问题n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n 印花税n 车船税n 社保费营改增n 问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6年 5月 1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能否继续享受?n 答:自 2016年 5月 1日起,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规定: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营改增n 问题:营改增后,对两代业务代开的发票应在哪里进行鉴定真伪?是国税还是地税? n 答
2、:对两代业务代开的发票,根据谁监制谁负责鉴定的原则,国税的发票应由国税负责鉴定。营改增n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n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凡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均可免征增值税。营改增n 问题: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n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 47 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
3、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201636) 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营改增n 问题:其他个人出租车位,应向哪申报纳税?n 答:其他个人出租房屋车位,向地税机关委托的街镇代征单位申报缴税;其他个人出租露天车位,属于出租房屋以外的不动产,由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n 问题:从值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不是从 6月开始申报?n 答: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6年第 9号规定:自 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 10月 1日至 12月 31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n 问题:纳税人首次申报应系统应如何操作?n 答:申报缴纳 纳税申报,选择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点击 “申报 ”,进入申报界面。房产税、土地使用税n 问题:房屋应税信息登记从租的模块为何选择不了 ? n 答:房屋应税登记要先登记从价(从值)的模块,才能再登记从租的模块。(注意:从价界面需填写 “出租房产原值 ”及 “出租房产面积 ”两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