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美国的食品1.美国食品安全法制的建立与发展第一阶段 是自由竞争阶段。时间是从美国建国到1800 年代早期。 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大规模发展,与食品有关的商业贸易多限于各州境内。 因此,当时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则主要负责管理食品的出口。第二阶段 是由乱到小治阶段,时间是在 1850年到 1900年代初期 “。到了 1850年中晚期, 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贸易由各州而扩展至全国 ” 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制伪、掺假、掺毒、欺诈现象。 据说牛奶掺水、咖啡掺炭对当时的纽约老百姓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更有甚者,不法奸商在
2、牛奶中加甲醛、 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当时,肉类食品加工厂里的环境肮脏不堪,生产商在食品中添加大量有毒的防腐剂和色素。 在公众的重压之下, 1900年,国会通过了 食品、药品法 和 肉类制品监督法 , 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极大地遏制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第三阶段 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时间是在 1900年代早期。由于食品行业的强烈反对 食品、药品法 和 肉类制品监督法 ,没有对食品标准问题作出规定。 食品、药品法 中还有一个所谓的 “ 特殊名称附带条款 ”, 根据这一条款,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的时候,可以随意加入别的原料,然后再起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
3、 “。例如,生产果酱的企业,在果酱中只用少量的水果,却加入大量的人造果胶、草籽,然后附以漂亮的包装,使用巧妙的广告, 这样一种新的食品出炉了。这样的低劣食品在 1920 年代开始充斥美国市场。 1938 年,国会制定了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该法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 !,扩大了 FDA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第四阶段 是完善与加强阶段,时间是由 1950年代到现在。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颁布以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为前提,或者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对某种食品的
4、管理专门作出规定,以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美国终于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另一个积极的后果是:美国食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它雇用了 1400万名员工 !并且在相关行业提供了 400万个附加的工作机会,所创造的产值占到了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 20%。发展到今天,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 :自 1950 年代中期 ,美国即改进了肉禽屠宰加工厂已实施百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了现代化的 “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体系 )”。新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以预防为主通过风险评估,协助厂家及时发现在食品生产过程
5、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 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资力度,制定了 动物健康保护法 , 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 ,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2.美国的七大食品安全法律现行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 FFDCA)、 联邦肉类检验法 ( FACA)、 禽类检验法 ( PPIA)、 蛋类产品检验法 (EPIA)、 食品质量保障法 ( FQPA)、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法 ( FIFRA)和 公众卫生服务法 ( PPESA)七部法律组成。大部分食品安全法
6、的精髓来自 1938 年的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 。根据这些法律,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并授权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权力及明确相互之间的权限。在食品药品的安全控制上,要求企业在新产品上市之前须通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评,以控制风险。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 FFDCA)该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 核心 ,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要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该法禁止销售须经 FDA 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
7、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该法还禁止销售由于不洁贮藏条件而引起的含有令人厌恶的或污物的食品。该法对卫生的要求还规定禁止出售带有病毒的产品,并要求食品必须在卫生设施良好的房间中生产。2. 联邦肉类检查法 、 禽类食品检验法 、 蛋类产品检验法 这 3 部法律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 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是合乎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此外,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