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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释.ppt

1、 新版食品安全法略读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简介 2015年 4月 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 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 50条,分为十章 154条。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力求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了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二、主要内容 明确监管职能 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实施全过程监管 落

2、实法律责任 实现社会共治(一)明确监管职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运营机制,保障食品安全,但是按照 09版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实行各部门按职责分段进行管理的监管体制,这一体制缺陷明显,很难做到无缝对接,容易造成部门之间权责不明,重复执法,推诿扯皮等现象,也很难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3、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职责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

4、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5、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

6、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追溯体系。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

7、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实施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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