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国税概 述v为顺利推进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相衔接,结合前期试点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陆续 发布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2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32号 )等两份文件,对原有增值税申报办法进行了修订。调整内容v1、调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
2、描述性内容v2、新增总分机构申报栏v3、调整申报项目,与新政策衔接v4、新增 税额抵减情况表 总分机构纳税申报总分机构申报 制定背景v 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v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税201284号v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v 电信企业总部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生产经营主要发生在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同时,电信企业对外大宗采购多集中在省级公司,而应税收入主要体现在市以下公司,进销项不匹配的情况在
3、电信企业普遍存在。因此,对电信企业采取省以下企业预缴、省级企业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申报 适用对象v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税 2012 84号)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v基本计算方法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 及其他应税服务 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 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发生除电信业服务 及其他应税服务 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汇总范围
4、:默认为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 v分支机构预征计算1、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 ,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 =(销售额 +预收款) 预征率 v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v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v分支机构传递信息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预收款、 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