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行政公文概述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国务院 2012年 8月 24日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条给行政公文下了一个定义: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 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 公务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团体为办理社会公共事务而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从事公务活动,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行政公文就是依法行使工作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这是说,行政公文作为颁布法规、部署工作、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工作的载体,具有指导作用、联系作用和凭证作用,从而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 二、行政公文的特点
2、1、公文由法定作者制发,有特定读者。 2、公文的制发具有程序性。 3、公文具有法定效力。 4、公文具有规范的体式 三、行政公文的种类 行政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可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公文的特征或属性。 (一 )按适用范围来划分 办法 规定的公文有十五种: 决议、命令 (令 )、决定、公报、议案、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和会议纪要 。 (二 )按行文方向来划分 可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 。 (三 )按缓急程度来划分 可分为 特急、急件、一般文件 三类。(四 )按保密级别来划分 可分为三个等级: 绝密、机密和秘密。 四、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为了确保公文迅速而准确地传递,避免行文紊乱, 办法 第 13条、第 14条指出: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具体的行文规则有:(一 )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 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 函 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 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 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