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陈开梓 副教授关键词: 股东权利保护/账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内容提要: 新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对于股东行使查阅账簿权的对象范围、行使账簿查阅权的主客观要件、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及具体司法救济程序等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文章围绕现行法律规定,就实践中如何使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提出了具体依据及操作建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主体、账簿查阅权的行使方式、限制条件、公司的审查期、直到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可以说体现了坚持股东权保护与权利滥用预防并重的原则。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新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查阅账簿的对象范围、行使账簿查阅权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及具体司法救济程序等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不便。本文试就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使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进行具体探讨,以期能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产生一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