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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的信息报告及处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为领导机关掌握情况、指挥决策、指导处置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按照本规定,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收集、上报重要火灾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第三条 信息报告范围(一) 重要火灾信息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二)处置灾害事故信息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处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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