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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维护公共利益和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的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和对煤炭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煤炭管理部门内设或管理的执法部门或单位。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煤炭管理部门委托进行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炭违法行为是指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煤炭工程建设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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