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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文件署法发200814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总署制定了海关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两项新的复议制度,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进行复议和解、调解,不得扩大适用,不得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要求。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各级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和解、调解,不得无原则地通过和解、调解与当事人进行讨价还价,不得以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当事人的妥协。三、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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