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理论的几处疑问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抵押权/物保/人保/优先/代位内容提要: 通说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之孳息、添附后之补偿金、新物、共有份额、附属物、从物、从权利。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不优先人保。第三人清偿,利害关系人发生代位权,非利害关系人不发生代位权。本文指出:因是否需要补偿抵押物价值减少之不同,抵押权效力之“及于”,包括:含处分效力和次序决定效力;仅有处分效力,不含次序决定效力。无论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物保均应优先于人保。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均应发生代位权。一、 抵押权效力范围通说认为,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抵押物添附后之补偿金、新物、共有份额,抵押物之附属物、从物、从权利。 1此处之“及于”是什么意思?(一)抵押权效力与孳息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第1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