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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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