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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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