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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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