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