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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万源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乡属站(所、室)工作人员、村,适用本制度。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乡属站(所、室)负责人、村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乡评优评先资格,对乡属站(所、室)负责人、村干部予以告诫,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站(所、室)、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该站(所、室)负责人、村干部予以诫勉或免职:(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规定承诺本站(所、室)办理事项时限的;(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四)便民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站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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