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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皮剑龙引言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前,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便发生了公司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问题。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在细节之处仍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由于公司清算组的组成可以由公司的股东、高管或股东大会指定,这与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使得公司清算组在处理公司解散事宜上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公司破产事宜上产生原则性的冲突。公司清算组更多的代表了公司股东的利益,破产管理人更多的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原则性上存在冲突,加上立法的不完善,实践中,公司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在衔接公司清算工作和破产工作上产生了一些问题。一、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义务的完善公司清算组拖延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问题公司法以“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方式明确了公司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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