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概论 1、方法与方法论 方法和方法论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亦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必然遭遇到的问题。中国的两句古话 “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和 “磨刀不误砍柴功 ”,都说明了方法的重要。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已经是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一)法学方法概论 2、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1)自罗马法学开始,人们就已经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并形成了各种法学流派,比如说自然法学、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等等。 2)法学方法论是 19世纪后半叶
2、才产生的。法学方法论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可资概括的各家各派的方法及其成果;二是对于法学学科的发展而言,由于法学研究本身出现了严重的不足,因而迫切需要新的方法论来重塑研究的进路与格式。(一)法学方法概论 3)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 4)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西方法学史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线索是从法学之外的立场研究法学;另一条线索是从法学内部的立场来研究法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研究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律的解释和推理相应地成为研究的重点。(一)法学方法概论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是从外在视角出
3、发的 “关于法律的思考 ”;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 “根据法律的思考 ”。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从这一认识出发,需要辩明的一点是:法学方法论不是各种不同的法学方法的汇总或汇编,而是法学方法的自我确证出现危机之时的一种自我理解的辩护,这种辩护以理论的方式出现,因此可以称为法学方法论。因此,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是一回事,不同的分析方法,已经预设了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理解。(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价值分析方法 1)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方法。所谓价值分析方法,就是一种从价值入手
4、,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 “法律应当是怎样的 ”。 从法学史上看,价值分析方法与自然法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 18世纪以前,这二者几乎就是等同的。到了 19世纪中期,自然法理论受到了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以及历史法学派的贬低和攻击。他们认为自然法理论是一种幻想,是一种虚假的、不能实现的理论。自然法理论由此趋向于衰落了。正义被视为相对的,价值冲突没法由理性解决,因此,作为理性化身的自然法的价值判断也不再可能。(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从具体研究方法上说,价值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肯定法律具有价值属性而不是 “价值无涉 ”和 “价值中立
5、 ”的。 第二,确立法所蕴涵的各种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 第三,根据这些价值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 1) 19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 奥斯丁的 法理学范围之限定 的发表,标志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奥斯丁并不试图像自然法那样从某种永恒不变的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出发推演出整个法律体系,而是努力从实证的角度对某个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该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3.)奥斯丁的分析并不彻底,其后,凯尔森和哈特从两个方向发展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形成了 “纯粹法学 ”和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这两个 20世纪非常重要的法学学派。 (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3、社会学分析方法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 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理路,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3) 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 庞德系统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并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