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生物安全与个人防护井陉县医院检验科2015年 2月 23日主要内容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二、个人防护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一)中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号) 2006.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7号) 2004.12.12、国务院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24号) 2004.11.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6号) 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0号) 20
2、03.6.63、部门规章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5号) 2006.2.1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卫科教发 200615号) 2006.2.1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0号) 2006.8.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2号) 2006.5.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5号) 2003.10.15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令
3、(第 21号) 2004.6.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环境保护总局(卫医发 2003287号)2003.10.10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环境保护总局(环发 2003188号) 2003.11.2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 2003206号) 2003.12.26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68号) 2009.7.184、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9489-2008) 2008.12.2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
4、国国家标准( GB50346-2004) 2004.9.1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233-2002) 2003.8.1 生物安全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0569-2005) 2008.6.1 生物安全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170-2005) 2005.6.1(二 )、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可能完全没有风险。应考虑实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因素,尽可能降低风险。1.充分保障工作人员避免所操作生物因子的 危害,确保其不受实验对象的侵染2.保证危险生物因子不向实验室外扩散 , 确保周围环境不受其污染国务院发布的 病原微生
5、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要求,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不同,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露时,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 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BSL-1 、 BSL-2实验室设施和设备要求根据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2008的要求, BSL-1实验室标准条款有:n 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并可锁闭,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应不妨碍室内人员逃生。n 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出口处。n 在实验室门口处应设挂衣装置,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设置。n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宜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蚀。地面应平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n 实验室台柜和座椅应稳固,边角应圆滑。n 实验室台柜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防水,耐腐蚀、耐热和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