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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对企业制度方面的几点建议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方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构建了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首的新劳动法律体系。新劳动法律体系在保护劳动者理念的支撑下,将义务的矛头指向了用人单位。无论是从实体义务的承担,还是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以往相比,可以说企业的法律地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厦门为例,仅2008年13月份,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30起,平均一天开庭12次,比去年同期约上升了80。在劳动纠纷中几乎清一色均为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力,而且企业败诉的比例也相当高,败诉原因多是由于企业难以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所致。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作为用人单位如何打好自身的防火墙,实在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故笔者根据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和提醒:一、 建立完备的“加班审批制度”,以应对加班费的诉求。早在1994年,我国劳动法就规定了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的制度,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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