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讲第四讲美国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 一、双重司法体系: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 适用各自的 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 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设立 1 4个地方法院 . 联邦上诉法院 分设在全国 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 . 联邦最高法院 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 1位首席法官和 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适用于以下范围的案件: 合众国作为诉讼的一方的案件; 涉及到州的案件,具体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之间的
2、诉讼案件、一个州与另一个州的公民之间的争执案件;标的跨州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一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属民之间的诉讼; 所有涉及到联邦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条约的一切案件。联联 邦邦 地地 方方 法法 院院联联 邦邦 上上 诉诉 法法 院院联联 邦邦 最最 高高 法法 院院 州法院系统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州初审法院 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 州上诉法院 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州最高法院 是州的最高审级。 联联 邦邦 地地 方方 法法 院院联联 邦邦 上上 诉诉 法法 院院联联 邦邦 最最 高高 法法 院院州州 地地
3、方方 法法 院院州州 上上 诉诉 法法 院院州州 最最 高高 法法 院院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 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采用辩论制 ,独任审理 ;部分诉讼 ,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 ,法官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 :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 相互对抗争辩 , 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 “消极仲裁人 ”的作用。 二、司法独立原则 法官做出裁决,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独立进行审判。 司法独立,首先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得因法官的判决不符合其意愿而将法官撤职。 司法独立还强调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