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简易程序主要内容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于 1996年 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 1999年生育一女孩。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乙自女儿出生后,在某市经营个体餐饮生意期间,与丙非法同居,导致甲、乙夫妻关系产生矛盾。甲于 2000年 12月向法院口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婚生女孩,并以被告有过错为由,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法院以简易程序受理该案后,电话通知被告到庭。法院先行调解,乙也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赔偿并坚持要求抚养女儿。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离婚要求理由充分,应予准许。被告的过错行为是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
2、因,应负过错赔偿责任。女儿年幼且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遂作出相应判决。该案件自立案至审结历时 19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是否离婚都无异议,只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发生分歧,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遵循离婚损害过错赔偿原则,且从最大限度照顾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作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综上,法院通过简易程序的审判及时高效、合情合理地解决了此离婚纠纷。第一节 简易程序总论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是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审理 简单 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 扩大适用范围、提高简易化程度 下列选项中,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哪项说明是正确的
3、?A.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B.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可任意转化C.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程序D. 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人民法庭 C二、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 诉 讼是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 简易程序的适用并非只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它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目标是,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当事人便于接近司法获得简便快捷的司法救济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的审级 限于第一审 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发回重审的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派出法庭,包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 织。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法 第 157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 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