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n 以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n 以卫生行政争议为基础;n 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2、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第一节 卫生行政救济的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卫生行政救济途径1、行政机关救济卫生行政复议。2、司法机关救济原告是认为行政方的卫生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 卫生行政赔偿一、 卫生行
2、政争议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1、定义: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该卫生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1)被申请人的特定性 ;( 2)被动性 ;( 3)层级监督性 ;3、卫生行政
3、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 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2、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 1)有利于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有益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保障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卫生行政复议的意义三、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一)、复议申请人:是指对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2、有权申请的法人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组织申请;(二)、复议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
4、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1、公民、法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为共同被申请人。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4、县以上政府的派出机关。5、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到卫生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应具备的条件:( 1)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2、第
5、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第三人参加复议。( 2)在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一)、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1、卫生行政处罚;2、卫生行政强制;3、卫生行政不作为;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颁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拒绝或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4、卫生行政侵权;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二)、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四、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相对方;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