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 2001 年加入 WTO 后,中国对外贸易总量持续增长。现代经济、产业的发展互动性更强,趋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自由化使得各国对于国内和国际贸易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对外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作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令各国商务、贸易主管机构以及企业界、高等院校等无法回避。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因其具有统一性、强制性、高效率,以及独特的程序机制等的特点,而在国际贸易救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案情简介 欧洲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在国内的销售,引起了国内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的关注,察觉到
2、此设备有在国内倾销的嫌疑,2009 年 8 月 28日,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向国家商务部正式提交针对此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国家商务部展开反倾销调查。2010 年 6 月 9 日,商务部经过调查,将本案初裁报告对外予以公布: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在我国国内存在倾销,以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中国国内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本案关于安全检查设备的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其中确定对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Smiths
3、Heimann Gmbh)和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分别为 48.20%和 71.80%。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对于商务部的初裁公告比较支持,请求调查机关能够尽快发布终裁报告,从而有力回击欧盟企业的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利益。但由于案情复杂,商务部延长了本案的调查期限。2011 年 1 月 23 日,经过再次调查,商务部对外发布此案的终裁结果,即自 2011 年 1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 5 年 33.5%至 71.8%不等的反倾销税。 针对这一最终裁定,欧盟并不买账,于 2011 年 7
4、 月 25 日就中国商务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诉至 WTO 争端解决机构。虽然磋商是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的一道必经程序,但中欧双方磋商并没有达成实质性成果。2012 年 1 月 20 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成立专家组。2013年 2 月 26 日,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依据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6.1 条和第 6.6(a)条以及反倾销措施协定第 2.4 条、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4 条、第 3.5 条、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4 条、第 6.5条、第 6.9 条、第 12.2.2 条等法律条款,驳回了欧盟的部分主张,并主要支持了中方主
5、张的以下几个方面:根据肯定性证据审查国内产业状况、非归因分析、倾销终裁前披露、公告裁决等。但同时也指出中国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的部分条款,建议中国对相关措施作出调整,使其与世贸组织该协定项下的义务相符。2013 年 4 月 24 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中国对欧盟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最终反倾销税案(DS425)专家组报告。 二、 终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分析 (一)2006-2008 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市场份额及进口价格 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了此种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通过正常贸易途径销售到我国时的销售价格,并综合国际贸易中的相关因素如包装费、运输费、
6、保险费、仓储费等进行了全面考量。在调查该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占国内同类产品总进口的比例、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时发现,数量增长趋势明显,但被调查的产品进口价格却在不断下降,已经低于同类产品的正常价格,由此给我国国内同类产业的产品销售构成很大压力,如表 1 所示: 数据分析:(1)进口数量:2007 年比 2006 年上升 1.35 个百分点,2008 年比 2007 年上升 2.63 个百分点;(2)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2007 年比 2006 年上升 3.94 个百分点,2008 年比 2007 年上升 1.26 个百分点;(3)进口价格:2007 年比 2006 年增长 1.03%,
7、2008 年比 2007 年增长 7.78%。 (二)2006-2008 年被调查产品对于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针对国内产业状况,通过对表观消费量、产能、产量、开工率、销售数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期末库存、现金净流量、投融资能力等 16 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如表 2 所示: 数据分析:由以上表格数据可以得出,原产于欧洲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巨大冲击,这在销售价格、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等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和突出,说明原产于欧洲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已经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三)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
8、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的出口情况 在终裁报告作出前,有必要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的出口情况予以调查,结果如表 3 所示: 数据分析: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出口到我国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呈持续增加趋势,这加剧了该种类型产品在我国国内市场的竞争。另据调查,2008 年欧盟的生产能力占全球生产能力的 30%以上,欧盟向中国国内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 2008 年比 2006 年增长 87.71%。 (四)对于终裁报告的评价 有证据显示,本案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重很大,且依据再次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自 2011 年 1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欧
9、盟的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 5年 33.5%至 71.8%不等的反倾销税的作法是合法且合理的,因为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 (Smiths Heimann Gmbh)的产品在我国市场存在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原产于欧盟的设备在我国的低价倾销已经严重扰乱了国内相关行业的正常生产和销售秩序,对我国国内产业已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我国对其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终裁决定是有据可依的,完全遵循了 WTO 的有关规则。 三、WTO 争端解决机构作出本案处理意见的基本理由探析 (一)本案涉及的 WTO 有关规则分析 反倾销措施协定第 2.4 条(以下简称协定 )规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进行公平比
10、较。有数据显示,国内产品在单位生产成本降低 53.67%时,同期销售价格下降却高达 72.68%,销售价格下降幅度比成本下降幅度高出 19.01 个百分点。而表 1 中的进口价格显示,2007 年比2006 年增长 1.03%,2008 年比 2007 年增长 7.78%,这说明被调查产品在我国低价倾销行为非常明显。 协定第 3.1 条、第 3.2 条、第 3.4 条、第 3.5 条对反倾销调查所持的肯定性证据、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和损害情况等作了规定。根据表 2、表 3 可以看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在我国的低价倾销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
11、使我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备受打击,对我国国内产业已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但由于受统计技术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某些数据如投融资能力的证明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协定第 6.1 条、第 6.2 条、第 6.4 条、第 6.5 条、第 6.9 条对反倾销调查的程序作了严格限定,即在调查的过程中要充分关切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接受利害关系方书面评价意见,接受提交证据材料,实地核查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陈述等。根据我国商务部“商调查函2010231 号关于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这一公告材料,可以看出,我国启动的针对本案的反倾销调查在
12、程序上完全合法。 协定第 12.2.2 条规定了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的肯定裁定的情况下,关于结束或中止调查的公告应包含或通过一份单独报告,提供导致实施最终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的所有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理由,同时应适当考虑保护机密信息的要求。商务部公布的“商调查函2010231 号关于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正是对这一规定的严格遵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根据肯定性证据、审查国内产业状况、非归因分析、倾销终裁前披露、公告裁决等方面支持中方立场是值得肯定的,但指出中国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的部分条款,建议中国对相关措施作
13、出调整,使其与世贸组织该协定项下的义务相符的做法值得商榷。 (二)WTO 规则外相关因素对本案的影响 基于初裁和终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无论是作出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初裁还是作出的征收反倾销税的终裁,都有非常清晰和明确的理由和证据作为依据,不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完全遵循了 WTO 的有关规则,而 WTO争端解决机构最后对本案作出如此处理却出乎我们的意料。 我们知道,早在本案发生之前,欧盟正在对我国同方威视的一款汽车集装箱扫描仪实施反倾销。同方威视生产的集装箱扫描仪技术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而且这种扫描仪是参与了招标即由当地政府选择才进入欧盟市
14、场的,但却遭到反倾销调查,这显然有悖于常理和贸易的公平原则,是欧盟滥用 WTO 的有关规则打击正常市场竞争的表现。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中欧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案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处理意见很可能会受到 WTO 制度或规则外相关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处理方式既不利于商品市场化竞争的正常发展,也对贸易公平、WTO 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四、几点思考 (一)变被动为主动,树立和加强反倾销意识 反倾销作为一种国内产业保护措施,在 WTO 允许的范围内被各国政府和企业广泛运用。虽然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可能会被一些国家当做贸易保护的手段,但其对于国内产业的保护和国家经济的发展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基
15、于此,各国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更是注重通过反倾销措施的运用达到遏制别国贸易出口的目的。这就告诉我们,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政府尤其是国内产业,要树立和加强反倾销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当发现有国外产品存在倾销迹象、对国内产业有可能造成实质损害或阻碍时,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前提下,积极地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从而能够及时地对国外产品展开调查,以维护本国产业利益、降低或阻止对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国专利维权案件中能够胜诉,就是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的一个很好的例子。2011 年 8 月,威视名称为“一种货物安全检查系统”的美国专利由于和英国内政部的一件内容基本相同的专
16、利申请相抵触,从而遭到美国专利局启动的专利抵触程序调查,而此程序在美国被视为先发明制的准司法程序。为了保护威视企业核心利益,维护自身专利权,保护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并在企业界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威视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应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调查程序,最终获得胜诉,美国专利局上诉与冲突委员会驳回了英国内政部的抵触专利申请。此案的胜诉,大大增强了威视利用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获取竞争优势的信念,也充分说明当企业面对意外的麻烦时,不逃避,不放弃,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应对,不失为现代企业加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做法。 (二)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由于其掌握着整个行业的信息,并能在议事
17、协商中充分发挥协调和组织能力优势,从而在现代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商务部在对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进行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时,也充分考虑了相关产业协会的意见。 今后一段时期,随着中国政府对于“大市场、小政府”意识的转变,市场的作用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政府职能也必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承担行业自律责任的行业协会,犹能凸显其在行业发展、利益诉求、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社会责能。在反倾销案件处理上也是如此,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切实维护行业权益和国家经济利益。 (三)严格依法遵守反倾销程序。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法治国家的衡量标准不再是法律完善与否,更
18、不是唯一的指标,还要看能否切实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矛盾,解决争议。因此,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启动反倾销调查时,要切实做到按照国家法律和 WTO 规则的要求解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才能有效解决争议。 关于本案涉及的反倾销调查也是如此,无论是本国政府根据申请者的申请启动的调查还是贸易争端进入到 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后,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调查核实证据,这样才能够保证贸易争端解决的公平与公正,切实维护涉诉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四)积极支持、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所有关于反倾销的调查、裁决(包括初裁和终裁)以及
19、执行都是由调查机关(即相关政府部门,在我们国家是指商务部)依法实施的,这就提示中国企业,当自身涉入贸易争端时,要积极和调查机关取得联系和沟通,并请求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当调查机关展开调查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时,要最大限度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企业自身抵御外来商业风险和贸易不正当行为的抵抗力,从而切实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宫桓刚.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贸易壁垒问题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2 宋利芳.WTO 框架下的国际反倾销政策与实践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3 侯兴政.全球与中国反倾销调查研究:特征、影响因素与对策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 4 陈明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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