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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构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doc

1、我国构建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阐述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定义和价值,探讨其在中国的可行性和障碍,尝试提出笔者的建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完善。 著作权 延伸性集体管理 非会员著作权人我国在 2012 年 3 月 31 日公布了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一稿)之后,国家版权局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在 2012 年 7 月 6 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以下简称草案二稿) 。其中草案一稿第 60 条、第 70 条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

2、引起了广大著作权人一片哗然。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没有加入该组织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范围不仅限于会员,而是延伸到非会员,当然,著作权人明确表示不得由集体管理的除外。该规定发布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且颇受质疑。本文将对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讨论,对我国移植此项制度的可行性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实施方案。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一)概念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我国学界虽尚未有权威的定论,但依笔者愚见,所谓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对非会员开展

3、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二)起源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北欧的瑞典、挪威等国家,这些国家率先在其著作权法中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即其会员达成的一揽子作品使用许可协议,同样适用于非会员著作权人,使用者签约后既可使用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可使用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这样一来,集体管理组织就不会受到非会员著作权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干扰。作为回报,集体管理组织也向非会员著作权人转付使用者支付的报酬。这项规定出台后,首先是试行于音乐作品广播中,初见成效后,其他领域也开始采用此项制度。时至今日,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如俄罗斯、丹麦等国也采纳了此项规定。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与集体管理的区别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则是基于集体管理更上一层的发展,一种更为特殊的形式,延伸性的集体管理的管辖对象更广,尽管是非会员,只要其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理,组织就可以为其代理业务。也就是说,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权利人的授权,该组织只能管理其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而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只要非会员著作权人不声明退出管理,该组织就可以管

5、理会员著作权人和非会员著作权人。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价值(一)便利作品使用者在网络信息时代的背景下,著作权人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其权利的情况日趋增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发挥其高度集中的特点。使想要合法使用作品的使用者得到一个有效便捷的渠道。随着作品使用范围的扩大和频率的增高,使用人比过往需要更快速且大量地利用作品,但是我们提供给使用人的渠道并没有跟上这个步伐,当使用人想合法利用作品时,可能往往会找不到相应的著作权人,尤其是“孤儿作品”的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只能帮助使用人找到其会员权利人,但是使用人对作品的选择范围往往不仅仅局限于会员,甚至不知道哪些是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所以,当使用者

6、没有经过非会员权利人的许可便使用其作品时就会面临侵权的风险。在设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组织可以与使用人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使用方在利用作品(包括会员著作权人还是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后,都必须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费用,组织会转交给权利人,当然,非会员著作权人如果不想由集体组织管理的话,可以以声明的方式退出管理。这样一来,就为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节省去了在使用作品前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的麻烦。 (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建立了一系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社会各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和知识尚有待提高,很多作者还没有加入相应的集体管理组

7、织,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 ”在中国存在的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很多使用者在找不到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时候,就会冒着侵权的风险去使用该作品。这给使用者带来了风险,也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健康有序地发展,统一集中化地管理更能保护使用者和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能够让作品更加方便快捷地传播。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依法对包括会员和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统一的保护,这样一来,延伸性管理组织将非会员纳入管理范围,就有助于解决使用者找不到非会员著作权人从而被迫侵权的问题。 (三)有效减少关于著作权的诉讼纠纷使用者在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一揽子协议后,

8、只要支付了使用费,就可以合法使用相应的作品而不受追究。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就只能去找集体管理组织。这样子就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滥诉和泛诉的现象。而且,某种程度上讲,还能保护一些著作权人的权利,因为很多著作权人想提起诉讼时往往要耗费很多精力去寻找侵权者,因为得不偿失而放弃。如果能让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延伸性地管理,即使没有加入该组织,也可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更加方便快捷找到诉讼的对象,省去了很多司法人员精力的浪费。 三、我国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可行性分析(一)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可行性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尚存在很多不足,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基础不够扎实,尚待时日去完善。但

9、假以时日,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还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的。1、传统著作权管理模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表示,目前互联网著作权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就是以往一对一的授权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时代的海量授权。她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为解决海量授权难题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能促进作品的网络传播。因为我国人口众多,在没有合理便捷的法律去到,想要规范每个人都严格遵守在不授权的情况下不违规使用作品,是非常难的一件事情,但也非常重要和必要。万事开头难,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我们能有效快捷地开始我们对著作权的管理的第一步,在中国来讲,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2、我国的集体管

10、理组织已初具规模,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我国目前已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 6 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呈现出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因为人口数量大,作品也有非常庞大的数目,没有井井有条地管理,著作权人的作品将不受保护,其使用也会变得愈发泛滥。相信身为一个著作权人,也会愿意去支持著作权的保护,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是在推动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现实障碍 1、延伸性集体管理有剥夺私权之嫌疑很多人之所以非常强烈地反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在我国移植,无非是因为担心我国在移植此项制度后,会因为统一的管理而导致违背了著作权人的意愿

11、。值得注意的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却没有考虑到,或者非会员著作权人并不是关注自己得到了多少经济回报,可能更侧重于传播自己的作品。这个时候,如果集体组织只是按照规定,强加地为非会员著作权人收取费用,却未被了其本意。这也是对著作权人私权的一种侵犯,所以会遭到反对。2、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不完善虽然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本意是好的,但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处于学习国外经验和优秀成果的阶段,并没有搭建起完善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体系。在真正推行这项制度之前,我国在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这条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实践中如何贯彻实施此条款,还需要一个细则规制。3、集体管理组织公

12、信力不足现今大多集体管理组织不作为,组织的公信力低下,许多著作权人都不愿将权利交由其管理。这在中国属于普遍现象,很多人民群众不相信政府,已经形成了一种抵制的心理。在接受一个新事物之前,如果集体管理组织没有树立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对大众有说服力的话,推行此项制度的过程必将不易。4、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唐广良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确是世界潮流,但是以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际运作状况来看,草案的规定只会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把本属于权利人的收益化为权力垄断收益,甚至成为某些个人的牟利工具。 ”因为我国著作权人绝大部分都没有加入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人数过少的

13、话,这个组织就不具有代表性,那就很难代表非会员去行使权利了。 四、对于我国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建议(一)明确管理范围虽然北欧国家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起源国家,但是它们对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权项种类规定很少,仅仅有广播全、复制权等少数几项权利,而且明文规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范围内使用。既然我国要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那么就应该在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果盲目扩大管理的使用范围的话,就会导致对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侵犯,适得其反。 (二)限制管理程序为了保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北欧国家都已经立法以严格限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程序。比

14、如,北欧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首先应当与作品的使用人达成一揽子协议,并在此类协议中严格规定作品类型和使用行为的特定性,而不是只有概括性的使用方式。我们国家如果要移植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程序上我们必须保证其公正性才有公信力。 (三)重塑组织形象比如要及时将著作权的信息公开使之透明于群众。版权费、管理费等等都必须要公诸于众。并且,在收取管理费方面应当与著作权人平等协商,按照约定提取费用。这样才能够重塑形象,对公众有说服力。 (四)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完善著作权管理制度,积极引导著作权人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管理组织内会员过少的问题刻不容缓,除了通过建立良好的形象来吸引权利人外,必须得多通过完善组织的

15、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并通过宣传吸引更多的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使得组织更加具有公信力。 (五)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是有效促进一个组织廉洁高效运行的方式之一,同样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若想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必须得依靠高效的监管机制辅助。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德国、法国、瑞士、西班牙等)均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我国也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方式,比如通过管理信息电子化平台对延伸管理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罗向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与变异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李明德,徐超.著作权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

16、平衡理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郑成思.版权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7. 5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曹世华等.后 Trips 时代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 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6. 7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瞿瑞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J.法律适用,2003(1). 9蒋万来.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J.电子知识产权,2003(11). 10卢海君.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J.电子知识产权,2007(3). 11陈敦,李莉.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的适用 J.滨州学院学报,2012(4). 12吴丹.论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 D.中国政法大学 2011 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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