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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制度.ppt

1、第六讲 理性与独创 德国的法律制度外国法制史 专题德国法一、德国人的法律思维(一)严密的法学哲理与逻辑1、哲理法学派德国古典哲学,是 18世纪末和 19世纪初,在德国由康德所创立的哲学流派。主要代表:康德 ( 1724-1804);费希特( 1762-1814); 黑格尔 ( 1770-1831);谢林( 1776-1854);费尔巴哈( 1804-1872) 。马克思: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主张 “先验唯心主义 ”;完成 “批判哲学 ”三部曲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法 ( 1) 早期哲理法学的主张 在 批判继承古典自然法学 ,特别是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 研究对象 仍然是自然法或应然法,研究方法也是理性思维的方法,即从人的抽象的本性作为切入点进行假设和推理。 与古典自然法学的 区别 在于:把人人自由理解为法追求的根本目标,把意志自由说成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把自然法视为应然法、理想法或法的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绝对精神逻辑阶段 自然阶段 精神阶段 主观精神 客观精神 绝对精神抽象法 道德 伦理家庭 市民社会 国家德国法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是德国古典哲学之集大成者。Hegel 1770-1831德国法 ( 2) 晚期的哲理法学 A、 新康德主义法学 ,重视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不过将法律的价值主要理解为对法律的评价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3、主要代表: 施塔姆勒、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等。 主要观点 区分了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理念。 仍然使用了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它是用于评价实在法的标准。 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正义、社会福利和秩序等。德国法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者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力终止服从; 第二分钟:恶法非法,无论是否打着对人民有利的口号。不能说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应当说,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正义。正义是指 不管对谁,一律同仁; 第四分钟:不公正的危害性极大的法律,它们的效力和本质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

4、: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与他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称之为自然法或理性法。上帝的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德国法 B、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继承了黑格尔 “法是文明现象 ”的观点,主张将法律史与文明史结合考察。 创始人是德国的 柯勒 ,把黑格尔与历史法学的观点结合,认为法律是民族文化现象,任务在于维护和创造其价值。 德国的 宾德 ,发展了黑格尔的国家至上思想,主张国家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 德国的 拉伦茨 ,著有法学方法论。德国法 2、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指 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后来

5、在英国和美国得到传播和发展。 背景: 反理性主义思潮 ; 德国民族解放运动 ;文化领域的民族化思想 事件: 1814年 ,海德堡大学 蒂堡 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柏林大学 萨维尼 以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展开论战。萨维尼坚决反对理性主义,谴责他们无视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发展阶段,系统阐述了其历史法学的观点。德国法 奠基人是哥廷根大学的胡果(1764-1844) 核心人物是萨维尼( 1779-1861) 其他 代表有普赫塔,爱希霍伦,格里姆,威赫尔格里姆等。 共同点: 对自然法学持 批判 态度,主张用历史 方法研究法律,认为法律是随着 民族 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主要表现形式是 习惯 。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 ( 1) 罗马法学派 旨在 恢复罗马法的真面貌 ,使罗马法成为正在建立中的法学的基础和原材料。 胡果 和 萨维尼 的著作几乎全部以罗马法为对象,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 19世纪中叶后,潘德克顿法学出现,代表是 温德 海德 。 ( 2) 日耳曼法学派 创始人是爱希 霍恩 ,代表有米特麦尔、阿尔普莱希、格里姆和祁克等。 学术倾向 上,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方法上 主张用逻辑的 ,概念的 ,体系的手段研究历史上的法律。 内容上 ,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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