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北宋疆域南宋疆域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法制指导思想(一)加强中央集权(二)从 “立法严、用法恕 ”至 “立法贵乎中 ”(三) “政丰 ”、 “理财 ”、 “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括(一) 宋刑统 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的发展1、编敕 ( 1)编敕的含义编敕,是指将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敕令根据需要加以整理、删定、分门别类地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使之成为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 建隆新编敕 太平兴国编敕 大中祥符编敕 ( 2)两宋时期编敕的特点 第一,编敕活动频繁,编成的敕条数量繁多; 第二,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详定编敕所; 第
2、四,编敕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并且不再局限于非刑事方面;第五,大量的民事、经济立法是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的。 2、编例 断例,是指由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断的案例。 事例,是指皇帝的 “ 特旨 ” 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 “ 指挥 ” 。编例,是指将原本临时性的断例和事例加以汇编,上升为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的活动。(三)条法事类的出现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律规范 1、刑法的特点( 1)在普通刑法之外又有特别刑法 “ 重法地法 ” ;窝藏重法 ( 2)重典治 “ 贼盗 ” ;盗贼重法( 3)严惩贪墨“ 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 ”2、刑罚制度的变化 (
3、 1)折杖法折杖法,为宋朝初年所定,分为杖臀、杖脊两种。 宋刑统 规定:流刑除就地配役一年外,改为杖脊;徒刑改为杖脊;杖刑和笞刑改为杖臀,相应减少杖数。折杖法适用于一般犯罪,而不适用于反逆、强盗以及死刑等重大犯罪。折杖法使 “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 ,是宋初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 2)刺配刑 刺配刑,是指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罪犯的一种刑罚。刺配刑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减死之刑,后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3)凌迟刑 凌迟,也作陵迟,俗称 “ 千刀万剐 ” ,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人在极端痛苦中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死刑刑罚,是我国古代生命刑中最为残酷的一种执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