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过失共同犯罪辩护摘要:“过失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明确否认了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是,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结果是:不仅会导致一些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能当作犯罪处理;而且还会导致法官在没有认定为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情况下,适用“部分犯罪全部责任“的原则,从而造成罪刑不均。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予以系统、深入的研究,以完善我国 i 的立法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过失共同犯罪 争论 价值 一、过失共同犯罪的历史沿革 首先,是关于过失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说” 、 “否定说”和“限定的肯定说”三种主张:肯定说认为,
2、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1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否定说。其次,是共同过失犯罪在立法上的发展。中国刑法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经历
3、了由全面肯定部分肯定全面否定的过程。新中国的两部刑法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规定肯定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但又不承认它们为共同犯罪。 二、刑法理论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争论 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只是对这种共同过失犯罪的情况,我国刑法不视为共同犯罪予以处罚罢了。关于过失共同犯罪,我国的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争论: 1.以马克昌为代表的刑法学者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不仅否认过失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否认过失的共同正犯,同时也否认结
4、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这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通说。2 2.以陈兴良为代表的学者根据刑法的规定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3但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他指出:“共同实行犯中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形不同于实行过限。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过限的犯罪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其他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对于过限的犯罪行为没有罪过,因此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既然共谋实施某一犯罪,对于犯罪中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是应当有所预见的,所以主观上亦有过失。因此,共同实行犯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都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加重结果是否由本人的行为直接造成。 ”4 3.以冯军为代表的学者,将过失共同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5、处理不仅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明智之举。冯军教授将过失共同犯罪限定于过失共同正犯,即只有在直接参与实施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才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不应被纳入过失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内容之中。这是因为在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本来就只有间接性,如果这种带有间接性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源于行为人的过失,那么,就不具有可罚性。5 三、笔者观点及相关分析 笔者认为,首先,通说在理论上的论证不充分:第一,实践中,在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的行为也完全可能共同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但其在主观上却属于过失。例如,甲、乙两个朋友相邀去打猎,两人同时瞄准
6、一猎物开枪,结果却发现打死了丙。第二,认为过失共同犯罪时,个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例如,车主令司机超速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时,均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车主与司机的行为方式与所起的作用也并不相同。第三,通说认为,对于过失共同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即可,没有必要按共同犯罪处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例如,上面提到的第一个例子中,如果甲、乙同时开枪,打死了丙,经鉴定丙只中一枪,若能断定是甲的子弹打中了丙的话,则可以对甲、乙按过失犯罪,分别定罪量刑;但若不能断定到底是谁的子弹打中了丙的话,则只有认定为过失共同犯罪,共同定罪量刑,才可做到罪刑相适应。其次,陈兴良教授的观点也给人以自相矛盾的感觉。6一
7、方面,甲、乙两人共同过失致人死亡时不成立过失的共同正犯;另一方面,甲、乙两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时,则不仅就故意伤害部分成立共同正犯,而且就过失致人死亡部分成立共同正犯。实际上,就过失致人死亡部分而言,这两种情况并没有实质区别。所以,既然其否认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也就没有理由肯定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除外) 。 笔者认为,实际上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评价为:由于甲、乙两人都有伤害的故意,则在伤害过程中对丙的死亡这种加重结果,甲、乙均有预见义务,即主观上都存在过失。不论结果是谁的行为导致这种加重结果的发生,对甲、乙都能够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因为丙的死亡,说到
8、底是由于甲、乙两人的共同行为所导致的。 最后,冯军教授的观点似乎过于狭隘,在实践中难以广泛适用。因为根据冯军教授的分析,只有当各行为人的外部客观行为完全相同时,才能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这就缩小了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承认过失共同犯罪。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一方面会导致一些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例如:甲、乙两个朋友一起吃饭,甲明知乙饭后要独自开车回家,仍一直给乙劝酒,结果乙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过失共同犯罪,无法可依,因此对甲的行为不能予以处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法官在不能认定为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情况下,
9、使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从而导致罪刑不均衡。 四、结论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对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持肯定态度,并认为在立法以及实践中,我们首先应在理论上肯定过失共同犯罪的存在;其次应在立法体现过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即将过失共同犯罪纳入立法并对其予以规制;最后,应加强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研究,例如对其适用范围及条件等方面的研究。如此,不仅有利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且对完善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和过失犯罪理论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日大冢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261 页。 2 马克昌:犯罪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519 页。3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69 页。 4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419 页。 5 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 ,载西原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 ,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7 年版,第 169 页。 6 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 ,载西原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 ,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 1997 年版,第 167 页。 作者简介: 柳洁(1987) ,女,汉族,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李云(1986) ,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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