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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汇报.DOC

1、1冕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卫生计生工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负责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2、三)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医疗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县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范体系,防止、控制疫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拟定我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措施、方法,并组织实施;推

3、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的政策措施,监测全县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信息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依法规范和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六)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

4、队伍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业务工作。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评审,依法公布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七)负责草拟全县艾滋病防治相关政策措施、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规划、督查、指导、和评估;负责重大艾滋病防治活动的组织、指挥、安排部署;承办县艾滋病防治局具体工作。(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监督管理临床用血质量。

5、(九)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2基本药物目录和四川省药品增补目录,负责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政策的实施;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及实施。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十)指导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负责全县中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中医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知识普及。(十一)拟定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计生

6、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十三)组织拟订全县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聘任考核工作。(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全县卫生计生对外交流合作、援助项目的实施及卫生援外工作。(十五)负责全县卫生计生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收费价格和全县卫生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以及卫生计生行业内部审计。(十六)负

7、责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十七)承担省、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一)与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计局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配合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

8、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二)与县食药工商质量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县食药工商质量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县食药工商质量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建议,并对风险论证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县食药工商质量局会同县卫计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3表 2-1序 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 5 号,1998 年 6 月 26 日)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

9、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 5 号,1999 年 7 月 16 日)第二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责任主体 医政股责任事项1

10、.受理责任:公示执业医师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 5 号,1998 年 6 月 26 日)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令第 5 号,1999 年 7 月 16 日)第二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3.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12、、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7232724表 2-2序 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国务院令 308 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责任主体 医政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母婴保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15、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中华

16、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国务院令 308 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2 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7、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 年卫生部令第 33 号) 。5.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 7 号) 。6.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

18、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8.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723272

19、5表 2-3序 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国务院令 308 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

20、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 年卫生部令第 33 号)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 7 号) 。责任主体 医政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1、。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主席令第 33 号)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

22、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 年国务院令 308 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2002 年卫生部令第 33 号) 。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卫妇发1995第 7 号) 。4.法律行政许可法第

23、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7232726表 2-4序 号 4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许可实施依据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1 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

25、00 张床位的医院和300 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100 张床位以上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布局。 ”第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4、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26、2002 年卫生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5.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卫医发200835 号)规定,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为期 5 日的审批公示,公示期满无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方可组织开展设置审批,如公示期间一旦有实名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未进行核查的不得批准设置。6.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 (卫医发2000233 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27、 (卫医发2000385 号)规定,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行政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25 号) 。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28、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医

29、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79.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1 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 。责任主体 医政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医疗机构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30、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卫医发200835 号)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25 号)规定。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1 号,2007 年 3 月 31 日)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

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卫医发200694 号,2006年 3 月 16 日)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评价且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科诊疗科目下设相应专业中增加器官移植项目登记。 ”5.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2 号)规定,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 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

32、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其原有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 ”6.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 (卫医发2006253 号) ,2007 年 7 月 7 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 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医疗机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采集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

33、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造血干细胞移植、采集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7.四川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规定:“开展血液透析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是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配备至少 2 台以上的透析机,并经过其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8.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18 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9.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01 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

34、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8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四川 、 中国 、 全国 、 中华 、 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1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 年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

35、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11.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卫医发200835 号)规定, “人民医院 、 中心医院 、 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1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200918 号)第九条第一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二款: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13、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0 年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第 11 号)第三条,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14、 中华人民共和

36、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57 号)的补充规定 。15、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卫医政发20117号)规定,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 “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要求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对外经贸部令第 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6.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

37、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7.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18.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38、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7232729表 2-5序 号 5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依据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 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

39、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3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2011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4.住宿业卫生规范5.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7.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责任主体 医政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40、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 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

41、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3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2011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4.住宿业卫生规范5.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7.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8.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9.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42、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9.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72327210表 2-6序 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实施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

43、49 号,2005 年9 月 14 日)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 46 号,2006 年 1 月 24 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 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治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

44、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 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责任主体 医政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45、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05 年9 月 14 日)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 46 号,2006 年 1 月 24 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 射线影

46、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治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3、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4、 放射诊疗许可证

47、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 号,2006 年 11 月 12日)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1、使用 X 射线 CT 机、CR、DR、普通 X 射线机或牙科、乳腺 X 射线机等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开展 1 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3、开展 1、2 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 刀、X 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 机、后装治疗机、深部 X 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

48、 、 相机、 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5.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6.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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