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产品视角下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供给分析【摘要】 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任务则在于确定军事后勤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后勤保障秩序,实现保障效益的最大化。本文从公共产品视角出发,寻找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最优供给,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要“依法治军” ,并为军事后勤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公共产品 军事后勤法律制度 供给 依法治军是人民军队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重要治军思想。特别是习主席在广州战区考察时从实现强军梦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深刻指明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对于建设强大军队的重要性。后
2、勤是连接军事与经济的桥梁,其间涉及的主体复杂、要素丰富、环节多样。如何将有限的经济资源利用好,充分发挥后勤在战斗力生成方面的保障作用,更加依赖于法律制度来规范管理秩序,理顺权责关系。但何种状态的法律制度保障才能满足建设现代后勤的需要?本文从公共产品视角,寻找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最优供给,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要“依法治军” ,并为军事后勤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最优供给 与私人产品不同,军事后勤法律制度是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由于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需求绝大部分产生于军队,因此考察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最优供给,应该将范围局限在军队内部。以下的分析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考察
3、军队范围内所有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均衡,二是根据均衡状态时最优公共产品供给来确定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最优供给。为了简化分析,这里设定了一些严格的假设前提。假设一:军队属于完全封闭的系统。由此引出第二个假设。假设二:军队内部存在一个虚拟的生产者。在现实生活中,军队消耗的私人产品几乎全部由地方提供,但是第一个假设中已经将军队作为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那么为满足分析需要,这里不妨将地方上的生产者在军队内部虚拟化。假设三:最终消费品只有两种,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假设四:生产可能性曲线是已知的。假设五:只有两个军事消费体 X 和 Y,并且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能确定其消费偏好。假设六:军事后勤法律数量与公共
4、产品数量之间为线性相关。首先确定其中一个军事消费体的收入水平。这里假定 Y 的收入水平是已知的。由于军费预算是固定的,即整个收入水平为固定的,于是得到 X 的收入水平。通过 X 和 Y 的收入水平,可以确定他们各自的消费无差异曲线,从而可以得到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共产品最优供给数量。 如图 1 所示,该图分为三部分,图 a 部分表示消费者 X 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消费的无差异曲线;图 b 部分表示消费者 Y 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消费的无差异曲线;图 c 部分表示在军队内部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我们已经知道 Y 的收入水平是已知的,其无差异曲线用图 b 中 Y2Y2 曲线表示。 根据图 c 可以得到
5、X 的消费可能性曲线 TT。在曲线 TT 上所有点的横坐标与 Y2Y2 上相对应点的横坐标都相同,而纵坐标与 Y2Y2 相对应点的纵坐标的和等于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相对应点的纵坐标。在 Y 的收入水平已知的情况下,X 的消费可能性曲线为 TT,且唯一。要想使 X 所消费的产品组合能够达到最大的效用值,那么 X 的消费无差异曲线必须与 TT 曲线相切。此时,不论是 Y 还是 X,他们获得的效用将达到最大化。如图 a中所示,X 的无差异曲线应该为 X1X1,切点为 A(由于无差异曲线不是一条水平线,因此切点不可能为 TT 曲线的极值点,即 X 的无差异曲线并不是由 TT 曲线的极值点决定的) 。在切点
6、 A 处,X 和 Y 消费的产品组合分别为(Mx,G?鄢) 、 (My,G?鄢) ,他们获得的效用值都达到了最大,即为帕累托最优,此时公共产品最优数量为 G?鄢。军事后勤法律法规数量与公共产品数量为线性关系,即: L=?姿 G (1) 其中?姿为常数,表示军事后勤法律制度在军队内部公共产品中占的比重。当 G 达到 G?鄢时,L 则为?姿 G?鄢,我们便知道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最优数量 L?鄢应该为?姿 G?鄢。此时,我们也可以从三个图中看出,满足上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条件即为: MRT=MRSX+MRSY(2) 表示在 C 处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斜率 MRT 为 X 在 A 处的边际替代率MRSX 与
7、 Y 在 B 处的边际替代率 MRSY 之和。当消费者由两个延伸到无数个,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时,此条件仍然满足。 通过边际转换率与边际替代率之间关系来确定公共产品的最佳供应量,实际上是从理论角度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现象。在原始部落之所以有大量严厉的习俗和传统,是因为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很低,私人产品非常匮乏,为满足个人需要,即便是一张动物身上的皮毛,也要切成小块平均分配,尽管现在看来这种分配方式显得非常滑稽,但是在当时却是最好的选择。私人产品的极度匮乏,导致其对公共产品的边际替代率很大,在生产力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只有依赖于习俗和传统的规范,才能到少量的私人产品,从而达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反过来,另
8、一个极端,所有人都掌握丰富的私人产品,尽管在理论上公共产品对私人产品的替代率非常大,但是此时公共产品却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几乎所有公共产品存在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获取私人产品或者为了使私人产品的效用得到最大化。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前形势下我国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最优供给。为使国防实力与经济实力相匹配,更好维护国家主权,我国正加快军队现代化进程。但是有限的私人产品和不断扩大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如何发挥这些有限私人产品的最大功效,根据上述理论,就要依赖于公共产品,特别是法律制度。因此,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供给应该处于很高的水平。这便解释了为什么当前我国要强调依法治军,建立健全军事法律法规,使各项
9、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 二、我国军事后勤法律制度供给的改进 尽管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军事后勤法律制度体系,但是不论是法律的数量和质量在满足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需求上,还存在较大的距离。我国军事后勤法律制度应从如下方面进行改进。1、扩充立法范围,增加法律的覆盖面 从军事后勤法律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后勤法律强调义务本位,即以军事义务的规定为主,禁止性军事规范所占比重较大,对军事权利的规定则较少。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适当增加军事权利的内容,保证军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例如,在军人权益保障法增加关于伤病残军人的移交安置,转业干部的职务保障,军队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地
10、方公务员待遇相衔接方面的法律规范。另外,在发展军民融合、促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形势下,军地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加,应该及时出台调整军地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社会化保障法。 2、提高立法位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现有的有关军事后勤法律法规的立法规范多数是以规定 、 办法等命名的军事法规或规章,而且军事法规规章层次居多、军事行政法规较少。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规尤其是规章权威性有限,规章只能作为法院审判的参照而不是依据,更高位阶的法律缺乏。以军队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目前具有最高效力的为总后勤部颁布军队采购管理规定 ,其下位法包括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 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 、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价
11、工作管理规定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等。这些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一旦涉及到跨系统、跨体制的利益纠纷而缺乏协调性时,便会丧失其规范职能,从而影响战斗力的生成。因此,相关后勤法律规范的立法权交给中央军委或国务院,提高立法位阶,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3、梳理立法内容,保证法律的整体性 在有关军事后勤的立法中,分类分段的分散立法成为主流,这也是我国当前立法的共通性问题。有关战时后勤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宪法 、国防法 、 兵役法等法律。关于军队采购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形式,分散在合同法 、 装备采购条例 、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 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立法内容的分散,不利于相关法律条文的查找,增加了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的认知成本,也不利于军事后勤法律制度目标价值的实现。因此,一定要规范军事后勤的立法条文,对分散在不同法律中的同类条文进行系统化梳理,汇编成册,保证后勤法律的整体性,减少其认知成本。 【参考文献】 1 胡军:军事法制现代化的挑战与回应M.解放军出版社,2005. 2 蔺翠峰:军事后勤法制化建设扫描:现状、问题与对策J.军事经济研究,2002(2). 3 杨兴、尹志勇、刘军:我国战时后勤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初探J.军事经济研究,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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