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摘 要】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非正常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僵局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越来越多地涌现,公司僵局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寻求公司僵局破解途径,既是回应公司法实践的切实需要,也是完善公司法理论的现实要求。 【关键词】僵局;理论依据;解决措施 一、公司僵局概述 1.公司僵局的含义。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僵局应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
2、政治权势斗争中对抗、僵持现象在公司中的类比、移植。它是指由于公司机关内部发生对抗,导致决策或者决策有效执行机制断层,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通常发生在对公司运作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 2.公司僵局的特征。 (1)僵局主体之间的相互对抗。公司僵局主体包括僵局主动方和僵局被动方,前者是指表示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或怠于决策的当事人,后者是指提出特定决策动议的当事人,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且二者之间的角色不是固定的,可能会换位,甚至有交叉。公司僵局中实际上不存在中立方,因为公司中的表决是非此即彼,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
3、者实际上成了僵局主动方。 (2)公司运作机制的严重失灵。公司僵局导致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隔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效率必将严重减损,这使其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异议即不同的意见,纠纷即争执的事情。从静态方面来看,公司僵局可以视为异议或纠纷的一种,即极其严重的异议或纠纷;从动态方面来看,异议、纠纷与僵局可能会构成一条因果链,异议和纠纷属于原因方面的现象,而僵局属于结果方面的现象。 (3)僵局行为本身的非法性、非违约性。公司僵局是由一系列股东行为所致,而这些导致僵局的行为本身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章程的约定。否则,僵局被动方大可不必过于惊慌,直接就此追究僵局主动方的
4、法律责任便是。这里要强调“本身”二字,是指直接形成僵局的行为,并不是说引起僵局行为产生的异议或纠纷都是非违法、非违约的,或者作为引起异议或纠纷产生原因的行为一定是非违法、非违约的。 (4)僵局形态的复杂性、难预见性。一般来说,公司僵局状态的产生是当事人各方在设立公司时可以预料到的,但公司运营异常复杂,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因此,僵局当事人不可能将各种可能产生的僵局情形都加以预见,同时也难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5)僵局状态的持续性。这要求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知道在对抗,并在客观上持续一段足以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的时间。如果是双方当事人暂时或非有意的分歧、纠纷,对公司的运作不构成影响或者虽
5、有影响,但影响不具实质性,则不构成公司僵局。 3.公司僵局的类型。 (1)以僵局主体的不同区分。以僵局主体的不同区分,公司僵局可分为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所谓股东僵局是指发生于股东层面的僵局,当某些事项需要股东会作出决策时,由于股东彼此之间的分歧对立使决议无法通过而形成的僵局;所谓董事僵局是指发生于董事层面的僵局,当某些事项需要董事会作出决策时,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和对立使决议无法通过而形成的公司僵局。当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又可能同时是公司的董事,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股东会层面的分歧和对立也就是董事会层面的分歧和对立,二者可能是同一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东层面的分歧和对立与董事层面的分歧
6、和对立的同一并不意味着出现僵局后公司状况的同一。因为,如果股东陷入僵局,公司还可以继续运作,而此时董事会将无限期地任职,董事层面出现的僵局就可能阻止公司继续经营,尽管董事长或总经理可能继续开展业务,他们通常完全不顾陷入僵局的董事会和其他派别的股东。 (2)以投票权是否均等区分。以投票权是否均等区分,公司僵局可分为对等僵局和非对等僵局。所谓对等僵局是指出现分歧和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对等的表决权,按照等票等权决原则,双方互不相让而导致决议无法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所谓非对等僵局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约定,一些重大问题必须以 2/3 或更多的表决多数才能形成决议,如果处于分歧或对立的
7、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 (3)以引发公司僵局的原因区分。以引发公司僵局的原因区分,公司僵局可分为因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导致的僵局和因公司股东其他因素导致的僵局。公司人合性的丧失,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质因素。一类是因股东之间在投资决策、公司管理、利润分配等与公司运营有关的商业意见上的分歧造成的;一类是公司商业运营以外的因素,也可能导致公司人合性的丧失,从而导致公司僵局。二、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分析 1.机制上的原因。任何一种现象的形成和发展都不是偶然的,都有其内在原因。公司僵局从机制上来看是由于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表决机制安排和闭锁性公司本身的特性;从
8、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是由于公司“人合性”的丧失。柴芬斯教授恰当的描述道,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通过决议的方式或者是对一项“一般,决议采用过半数通过,或是对一项“非一般,或“特别”决议采用四分之三多数通过。 ”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这种传统的表决方式可能会出现麻烦。在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之初,基于多种考虑,比如为表明各方齐心协力、荣辱与共,为反映各方对公司创设的平等贡献以及在未来公司中的同等地位,或许是为了防止一方借助优势地位对另一方的欺压或为了降低讨价还价的成本,也许会选择均衡持股的方案。但是均衡持股也有一个显著的缺点,就是可能导致公司僵局。一种最为简单而典
9、型的情形就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两名股东组成,双方各持有 50%的股份,在此情况下,股东会中的任何决议都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如果双方由于董事人选或重大的公司经营决策问题出现严重分歧,那么毫无疑问,股东会将无法通过任何决议,并因此而陷入公司僵局。比较复杂的情况就是公司有三名以上的股东并均衡持股,若各位股东拒绝联合又不能对任何一方的提议达成一致,那么此时公司股东之间的对抗将使股东会无法召集或即使能够招集也无法达成决议,公司僵局由此而产生。 2.机制外的原因。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人合性,股东之间信任关系是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基础,股东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出于对自己或其他股东的管理能力等人
10、力资本的信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多为亲属和关系要好的朋友,股东人数较少容易建立和维护彼此间的信任关系。股东与公司经营关系密切,大都或多或少地参与公司经营和监督,希望对公司拥有控制力。人合性的优势在于减少代理成本、公司运营灵活,但一个明显的缺点是风险高不稳定,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创业激情和对美好前景的期望可能会促使公司高速发展,但他们往往忽视了股东之间的信任风险,这种风险会伴随着公司的发展而逐渐显露出来,使股东之间信任程度下降直至失去信任。一旦股东之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丧失信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丧失,公司就失去了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矛盾和利益冲突有时愈演愈烈,日常经营无暇顾及,股东激烈争夺公司控制权,实
11、践中股东抢夺公司会计账册、公章等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股东会无法召开,或即使召开也无法达成任何协议,股东处于无休止的内讧之中。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封闭性,股东转让股权受到法定或章程约定的种种限制。由于缺少公开股权交易市场,缺少公众监督机制,减少了其他投资者购买股权的机会。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面对更大的风险,如果股东之间产生争议,那些欲退出公司的股东不能像合伙一样轻易地解散公司,也无法像股份公司的股东那样在公开市场上转让他们的股权,只能使公司陷入僵局。 三、解决公司僵局的法律措施 1.协议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大区别在于前者股东人数较少,人合因素突出
12、,因而更容易通过协商确定公司的各项具体制度。而且,在有限公司中,股东通常需要对公司的普通制度进行协商,而协商的结果一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因很简单,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协商一致的结果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会效益得到增加。我国有学者也旗帜鲜明地提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不应该过多限制股东的自由协议权,而应赋予其较多的权利,放手让他们通过谈判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较为理想的“合同”条款。在公司僵局问题上,尽管公司僵局形成后,当事人之间要再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协议的可能性很小,但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公司僵局对立的双方也有可能就如何打破现有僵局达成协议(如协议仲
13、裁) 。因此,公司僵局形成后当事双方以协议的方式打破。 2.事后调解。调解属于股东自力救济性措施,可由股东在公司僵局发生前预先约定,也可在公司僵局出现后由股东协商采纳.在僵局产生后,当事人双方难以对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时,调解无疑是化解僵局的最佳选择。调解结果的达成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因此调解人无权强加一个最终的决定,取而代之的是促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寻求当事人间矛盾和冲突的折衷解决方法. 调解程序适合于仅是感情上具有敌对情绪、纯粹商业意见分歧或是家族式封闭公司中股东争议而引发的公司僵局情形.在上述情况下,调解人可能会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全部谈判,以使当事人从妥协以及为各自的最大利益而进行交易中获益
14、更多。在公司章程中缺乏对僵局情形的详细约定时,调解作为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3.强制股权置换。在诸多途径中,基于我国实际及对公司僵局破解作用的考虑,国外强制股权购买制度尤为值得我们借鉴。强制收买股权或者称强制股权置换是强制解散公司的有效替代方案。强制股权置换,是指针对公司僵局,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股权,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其明显的好处就在于保全了公司,避免了因判决公司解散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 4.仲裁。仲裁可以被用作解决公司内部纠纷的手段之一。仲裁的特点是保密、快捷、便宜、灵活,由一个熟悉企业事务的人
15、作出裁定的预期,它能让争议双方更满意。但仲裁的缺点也显而易见。首先,仲裁要求股东在出现僵局的情况下双方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股东之间先前就达成了仲裁协议。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事先制定计划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也就几乎不可能。而在出现僵局后,双方均持有较强烈的敌对抵触情绪,因而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希望也不大。因此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不是很容易满足。其次,是否全部公司僵局都可以申请仲裁是有疑问的。从我国仲裁法的相关条文来看,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般为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对与人身有关联的纠纷进行仲裁。而许多公司内部的纠纷都涉及到人格冲突或者政策方面的广泛分歧,这对仲裁法的适用提出了挑战。而且即使仲裁解决了特定的纠纷,他所作出的裁决也不可能消出导致特定纠纷的根本性的分歧。但是,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那么仲裁可能会很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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