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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王全弟、龚佳关键词: 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法人人格权内容提要: 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由于用语上的不同而导致该制度的不明确化和司法 实践上的混乱。本文从法人非财产损害的基本概念出发,从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人格 权、非财产损害认定的客观性和相关立法目的、法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以及权利保护形 式等五个方面考察了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并探讨了在我国确立法人非财产 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途径。一、关于法人是否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争论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 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至于两 者的法律用语,“财产损害”的用语较为一致,“非财产损害”的用语则有“非财产损 害”、“精神损害”等多种,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统称之,判决或学说则称“非财产损 害”为“精神损害”;德国民法上以“非财产损害”称之,判决或学说有时也称之为“ 精神损害”。鉴于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的探讨应以全部架构为重,而不必过于拘泥于 语句,以免因辞害义,(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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