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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doc

1、- 1 - 注 :重点参考书籍:国际经济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见下 2、国际商业惯例: 是指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反复实践和运用而逐步确立的不成文规范。 3、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见书 P7 中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p5-p6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P4-P5 (1)主体的多元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主权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调 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法是各种法律部

2、门,各种法律形式的综合体。 3、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 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3、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财产方面(而非婚姻、监护、收养等人身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区别: (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前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后者通常不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只有国家在从事经济交往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 2)调整对象 不同。 前者只调整主体之间的涉外经济、财产关系,不调整不同国籍的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后者还调整涉外人身关系。 ( 3)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包括了调整涉外经济、财产关系的冲突规范以及其他涉外经济立法和国际条约、习惯和惯例;后者包括国内冲突规范、解

4、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冲突法条约。 ( 4)调整方法不同。 前者主要是直接调整,直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应适用的某个国家的实体私法来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2 - 4、公平互利原则 含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规 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的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决策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内容: 1、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和援助时,不得附加任何有损发展中国家主权的条件。 2、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待遇。 (

5、三)论述题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见下 一、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具体调整范围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 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国际公法的分支;广义说认为 国际经济法指调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 (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货币关系、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 1)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与规范;( 2)

6、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与规范;( 3)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与规范;( 4)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与 规范;( 5)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与规范;( 6)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与规范。 二、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P9-P10 (一)含义: 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决定其经济制度、拥有、使用和处置其境内的全部财富和自然资源、管理其境内各种经济活动和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和独立权。 (二)内容: ( 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永久的、不可剥夺的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

7、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 权收归国有或征收;( 5)各国有权自行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体制和模式,并享有平等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决策权。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P11-P12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P19 二、名词解释:价格术语 价格术语亦称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 3 - 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承担的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术语。 三、简述 FOB、 CIF、 CFR 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P22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 装运港) CIF( Cost, Ins

8、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四、简述违约及违约救济方法 P33-P36 违约救济: 事后:(一)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3、损害赔偿;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或补救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3、损害赔偿; 4、减少价金;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 2、宣告合同无效。 事前: (一)预期非根本违约:中止履行(二)预期根本违约:通知对方提供保证 五、简述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和

9、时间划分(案例)( P37-38)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简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的主要优、缺点 (一)海上货物运输优点: 通航范围广、运费低廉、不受重量尺寸限制。缺点:速度慢、耗时长。 优点: ( 1)通过能力大。 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 2)运量大。 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 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 250300 个车皮的载重量。 ( 3)运费低。 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吨货物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缺点: 受气候和自

10、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运输速度相对较低。 (二)航空货物运输: 优点:通航范围广、速度快、耗时短。缺点:运费高昂、受重量尺寸限制。 优点: 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缺点: 运输成本高,受天气状况限制大。 (三)铁路货物运输:优点:安全、高速、运量大、运费低廉。缺点:运 输范围窄、受地缘政治等因素限制。 优点: ( 1)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 2)运量较大、速度较快。 ( 3)办理铁路货运手续相对简单。 缺点: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必须通过他国的领土,而铁路又是一种大规模运输工具,因而国家安-

11、4 - 全等地缘政治因素则不可避免地会对国际铁路运输产生影响。 (四)多式联运:优点:安全、高速、效率高。缺点:协调性差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多式联运是 货物运输的一种较高组织形式,它集中了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扬长避短融会一体,组成连贯运输,达到简化货运环节功问速货运周转、减少货损货差、降低运输成本、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它比传统单一运输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 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运时间,降低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

12、(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有利贸易开展( 4)实现 “门到门 “运输的有效途径 二、名词解释:提单、航空货运单 提单: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或装船运输,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 物的单证。 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是由航空运输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表明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凭据。 三、提单的含义、作用及分类( P42-43) 1、作用: ( 1)提单是承运人、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在目的港凭以交货的证明。 2、分类: 1)已装船和未装船提单。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划分。 2)清洁提单

13、和不清洁提单。以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以批注划分。 3)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按照收货人记载方式不同划分。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 提单。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5)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和最低运费提单。按收费方式不同。 四、航空货运单的作用、记载事项及签发过程( P47) 1、航空货运单作用: ( 1)是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一旦有其他证据存在时,航空货运单便不能用来证明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 2)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所占有。公约规定:除非托运人、承运人共同检查了货物,并共同在航空货运单上进行了签署,否则航空货运单不得成为对托运人

14、不利的证据); ( 3)是托运人接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意味着托 运人接受承运人所选定的飞行路径以及经停点。 2、记载事项: 1)起运地、目的地; 2)约定的经停地点; 3)重量; 4)受华沙公约调整的文句。 3、签发过程: 托运人线出具一份托运单,承运人受到货物及托运单后,根据托运单的记载出具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必须对托运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如因记在错误而给承运人以及第三人造成损- 5 - 害时,托运人须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概念(名词解释)和区别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 共同危险 时,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 共同安全 , 有

15、 意合理地 采取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 3)损失的内 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 4

16、)涉及的利益方不同。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二、委付和代位求偿的概念(名词解释)和适用条件 P62 1、委付: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物 发生推定全损 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全损赔偿后,由被保险人通过权利转移证书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Ps 概念补充:全部损失(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 受损后,对货物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或者被保险人丧失其所有权,要收回这个所有权所需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代位求偿:是

17、指保险标的物所受损失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三、简述国际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及其承保范围 P70 ( 1)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只对货物的全部损失和特定情况下的单独海损予以赔偿,不承担单纯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的部分 损失。 ( 2)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该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3)一切险( All Risks)

18、:该险除了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是三个主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个险种。 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某种主险之后,分为一般、特别、特殊三种。 第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 6 - 一、简述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的概念和种类 P77-78 二、简述托收的概念和类型 P81 三、简述信用证当事人的责任 P85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信用证受益人。 四、简述信用证的概念(名词解释)、类型及其基本原则 P84-87 1、概念: 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 开

19、证银行 应 申请人(买方) 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 第三方(受益人) 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无条件”付款的 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2、类型: 1.直接信用证和间接信用 证; 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3.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4.保兑信用证。 3、基本原则: 独立性原则、抽象原则、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基本原则与“欺诈例外”。 其中,前两项原则保护受益人(卖方)和开证行,后两项原则保护买方利益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商业存在: 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

20、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自然人存在: 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二、简答题 1、 GATS 服务 贸易的提供方式 P94-95 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根据服务提供的具体方式,将服务贸易划分为以下四类: ( 1)跨境支付( cross-border supply)( 2)境外消费( consumption abroad) ( 3)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4)自然人存在( the presence of nat

21、ural persons) 2、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P106 补充:( 1)服务贸易总 协定第 17 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依照表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根据这一规定,一缔约方提供国民待遇的义务由其在减让表中的承诺所决定,而不像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 一国只在减让表中列出的部门范围内履行国民待遇义务。 ( 2)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不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的开放联

22、系在一起, 这样可以使分歧较小的国家早日达成协议,否则就加重了他们在服务贸易和国际收支中的负担,这是有悖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的。因此,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以 WTO 成员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服务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另外,服务贸易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应本着“利益互惠”的原则,但这种利益互惠不应是绝对数量上的“对等优惠”,而是- 7 - “相互优惠”,衣服和水平不同国家的需要。 3、 GATS 各成员方应遵守的一般义务 P97-P103 与 GATT 不同, GATS 将各成员方应遵守的义务分为一般性 义务和纪律和具体义务。一般性义务是指适用于成

23、员方所有服务部门的义务,包括已承诺开放和未承诺开放的所有服务部门。具体义务是指成员方通过谈判,针对具体服务领域,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所承诺的义务。 GATS 各成员方应遵守的一般义务主要包括: ( 1)最惠国待遇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每一成员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义务,既适用于各成员具体承诺的领域,也适用于没有承诺的领域( GATS不适用的范 围除外) ( 2)透明度原则 GATS 第 3 条规定:每个成员应迅速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涉及或影响 GATS

24、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包括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应其他成员方请求就以上某一项措施提供详细详细,应当设立咨询点及时予以答复。 第 3 条附则还对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合法商业利益的秘密资料的公开作出限制,规定不得要求成员披露秘密信息,如果这种披露阻碍法律实施或对公共利益有不利影响。 ( 3)国内法规管制 GATS 第 6 条为成员管理国内服务贸易的国内法 规设定了一般纪律。 各成员在其作出具体承诺的领域,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应尽快维持或设立司法、仲裁、行政机

25、构和程序,以便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进行的行政决定迅速做出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救济。 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与协调 ( 4)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与协调 GATS 第 7 条规定了成员对境外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承认纪律。成员各方可以承认服务提供者在另一特定国家取得的学历、履 历、执照和证明。资格承认的双边或多边安排应具有开放性。 ( 5)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垄断及限制性商业惯例 GATS 的目标在于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发展,而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就必须限制该领域中的反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性商业惯例、补贴等。为此 GATS 为成员设定了限制反竞争行为的一般义务。包括关

26、于垄断与专项服务提供者的纪律,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关于政府采购与补贴的纪律。 ( 6)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及差别待遇 GATS 第 4 条体现了通过优惠及差别待遇促进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增长的精神;第 19 条确立了发展中国家逐 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 ( 7)一般义务的例外及争端解决 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P103 服务贸易争端有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处理。 GATS- 8 - 第 23 条允许各成员提起“非违法之诉”。允许使用交叉报复手段制裁不执行裁决的一方。 三、论述题 GATT 和 GATS 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异同 P98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en

27、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简称关贸总协定,是在 1947年签订的调整有关国家贸易关系中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 1、使用范围有所变化 2、 GATS 最惠国待遇具有实质性意义 3、 GATS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与豁免 第八章 国际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禁止性补贴: 指成员方不得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又称“红色补贴”。 SCM 协议明确规定禁止性补贴有两种: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出口补贴是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以使用或生产国产货物作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PS: SCM 协议: 乌拉圭回合补贴与

28、反补贴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 Agreement)。 SCM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起诉的补贴(黄色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绿灯补贴)。 2、反倾销措施: 是指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方政府经反倾销调查后,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并且认定倾销给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对外国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其中 倾销 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况。 3、保障措施: 是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29、或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又称免责条款。 二、简答 1、 WTO 中所贯穿的原则是什么? (一 )贸易的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世贸成员不对另一成员采用任何对其他成员不适用的优惠性或限制性措施。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体现出来。 ( 1)最惠国待遇原则。 WTO 任何一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上的好处(特权、优惠和豁免),应该立即地和无条件地同样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表现,特点和例外规定见教材 P149 ( 2)国民待遇原则。指一 缔约方保证另一缔约方在其境内的公民、企业、货物

30、和商船享受不低于本国公民、企业、货物和商船所获得的待遇。较好的定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PS: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系 联系: 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减少市场扭曲。如果没有最惠国- 9 - 待遇原则,国际贸易的平等性就缺乏了必要的前提;而如果没有国民待遇原则,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就没有了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区别 :在对象上, 最惠国待遇原则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而国民待遇原则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31、 在涉及的事项上: 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原则却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二)逐步削减关税原则。 是指缔约方通过互利互惠的谈判减让关税,大幅度减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原则。 (三)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指限制进出口商品数量的措施,如配额、进口许可证等。 GATT 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关税和 其他税费外,不得 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 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 产品的输入 ,或向 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 (四)、透明度原则。 是指 WTO 成员方正式

32、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过境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法令、条例以及签定的有关贸易方面的条约等 必须予以迅速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乌拉圭回合通过的“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使透明度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2、专项性补贴的认定 专向性补贴是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企业、产业和地区。 SCM 协议 No.2 规定了四种类型 的专向性补贴: ( 1)特定的企业:补贴明确限定于某企业( 2)特定的产业:补贴明确限定于某产业 ( 3)特定的地区:补贴限定于指定的地理区域 ( 4)禁止性补贴:出口业绩的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SCM 协议 No.2 规定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标准

33、和条件。专向性补贴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律上的,一类是事实上的。法律上的专向性补贴指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执行此项法律、法规的主管机构明确表示,补贴只给予特定的企业或者产业,这种补贴是法律上的专向性补贴。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是指尽管在法律上规定所有企业都可以得到该项补贴,但事实上 只有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得到补贴,这种补贴就是事实上的专向性的补贴。 3、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情况 根据 GATT1994No.3 的规定,每一成员对来自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进口商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收费均不得高于其本国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商品从通过海关进入进口方境内至该商品最终被消费期间经过的

34、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内商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 订入该国民待遇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政府实行保护主义,干预进口货物,保证各成员享受关税减让 带来的利益,并保障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获得同等的竞争条件。 GATT 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 ( 1)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 按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政府在对进口商品的征- 10 - 税和收费方面,都必须将适用于国内同类商品的税种、税率、征收方法、征收程序和减免税优惠等同样适用于进口商品。凡对进口商品设置了更高的税率或收费标准,或更繁琐的征收程序,或更为不便的征收方法等

35、等,都会提高进口的成本,使其与国内同类商品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上,导致不公平的竞争。 ( 2)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 某些进口商品进口后有必要经过混 合或加工后才能投放市场,这就必然涉及到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或购买。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违反了这一规定,即会对有关进口商品的进口形成数量限制。 ( 3)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首先 在商品销售方面会涉及到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等; 其次 ,在推销环节上则会涉及推销方式、推销手段问题,其中包括广告的制作,如制作标准或要求及制作费用; 其三 ,在运输方面会涉及运输工具的安排

36、、装运要求、运费等; 最后 ,在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则会出现对购买行为的限 制,商品的市场投向分配、市场数量分配、消费数量分配,或对使用某商品加以条件限制等现象。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二)例外规定 P150 ( 1) GATT1994No.20 规定的 一般例外 和 No.21 规定的 安全例外 。 一般例外 规定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可以享受例外。根据 安全例外 条款,

37、当一国的国家安全 受到威胁时,可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如,成员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和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索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约束。 ( 2)政府采购的例外 。不是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方从事公共采购时在本国货与外国货、本国供应商与外国供应商的选择上实行差别待遇,即可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 3)某种产品和国内生产者补贴的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补贴, GATT1994No.3 第 8 款允许为了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对国内生产者提供补贴。 但 这项 例外应符合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定

38、的有关规定。 ( 4)在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使用,只是作为缔约方谈判时集体承诺的义务,而不是必须普遍遵守的义务。 三、论述: 1、论述反倾销措施适用条件 补充:(一)正常价值: 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时的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有三种方法: 国内销售价格;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 ( 1)国内销售价格 ,一般是指被诉出口产品的 同类产品 在 调查期内 国内市场 正常贸易中 的 成交价,或销售牌价,或加 权平均价。 ( 2)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如果出口国还将该产品出口到反倾销调查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可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中选择一个适当的第三国,以该产品进入该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为可比价格。 ( 3)结构价格 ,产品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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