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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题库.doc

1、 一、填空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 。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 安全技 术说明书 ,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 安全标签 。

2、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 临界量 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 安全警示标识 。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 通信 、 报警 装置,并保证处于 适用状态 。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 岗位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 全教育 、 法制教育 和 岗位技术培训 。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3、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 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 储存在 专用仓库 、 专用场地 或者 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 专人 负责管理。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 双人保管 、 双人收发 制度。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

4、品出入库 核查 、 登记 制度。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的要求,并设置 明显标志 。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 检测 、 检验 。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停产 、 转产 、 停业 或者 解散 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 库存 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工业与信息化管理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 公安机关 备案。

5、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规定取得 危险化学品使许可证 。 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 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的企业承运。 1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预案,配备 应急救援人员 和必要的 设备 、 器材 ,并定期组织 应急救援演练 。

6、 2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

7、签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 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危

8、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要定期开展 风险评估和危害 辨识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 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 “双报告 ”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

9、局 令 第 88 号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 综合 、 专项 和现场处置 方案 。 2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 家安监总局 令 第 88 号 )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 应急资源调查 和 事故 风险评估 。 2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令 第 88 号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 应急处置卡 。 2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令 第 88 号 )规定,企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 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

10、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 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 监总局 令 第 88 号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令 第 88 号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 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 综合 演练或者 专项 演练, 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必须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

11、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确保安全生产。 3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3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 工会 的意见。 35.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职责人员 、 职责范围 和 考核标准 ,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安

12、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应当具有 工程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 注册安全工程师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安全总监负责 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37.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8.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监控设备联网 。 39.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

13、、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 或者 行业标准 。 40.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 各自的安全 生产职责 。 4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 应急处置卡 ,开展从业人员岗位 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 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4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14、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的单位或者个人。 43.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 维 护、保养,定期检测 安全防护效果 性 4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45.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15、 4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47.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每季度 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48.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 万元 以上 5 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16、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 或者 行业标准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 备 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1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 、 职责范围 和 考核标准 等内容。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或者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18、、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 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 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教育和培训。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时间 、 内容 、 参加人员 以及 考

19、核结果 等情况。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证 ,方可上岗作业。 60.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识 。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 、 保养 ,

20、并 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63.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 、 设备 。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如实记录 ,并向 从业人员 通报。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

21、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 或者 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 同一作业区域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 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8.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 相应资质

22、 。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 或者 出租 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0.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 。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23、,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 劳动安全 、防止 职业危害 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的事项。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承担的责任。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害因素 、 防范措施 及 事故应急措施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24、、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 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 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 现场 。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 ,不 、 。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5、。 。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 。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 撤职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26、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 的罚款。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10 万元 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27、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 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28、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 。 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 万 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5.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

29、的 危险、有害因素 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 安全措施 。 86.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作 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 作业审批手续 ,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 87.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企业应划定 固定动火区 及 禁火区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 特殊 、 一级 、 二级 三个级别。 8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

30、 升级 管理。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 一级 动火作业管理。 8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90. 泰兴市危化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企业防爆区域范围内的 特殊动火 作业和 一级动火 作业,应申报第三方技术服务。 91. 泰兴市危化品企业动火作业第三方技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规定 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应齐全,凡是涉及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 特殊 作业管理

31、。企业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 主要负责人 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 安全分管负责人 或 安监总监 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 安全主管 审批。 92. 动火作业作业前,生产单位应对设备、管线进行 置换 、 清洗 、 分析合格 ,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93.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监测点应具有 代表性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 30 分钟,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分钟,应重新分析。 9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 作业前,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 ,告知作业人员 作业危害 。 95.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32、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氧含量为 18 21% ,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 23.5% ; 96.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作业前 30 分钟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 分钟 。 97.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受限空间外应设置 安全警示标识 ,备有 空气呼吸器 、 消防器材 和清

33、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98.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规定临时用电应 保护开关 ,使用 前应检查 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 的可靠性。 9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令 第 45 号 )规定,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 新 、 改 和 扩 。 10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 号)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 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 安全管理能力 和 安全管理技术 ,取得 安全资格证 后,方可任职。 10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34、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 训时间不得 少 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10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103. 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号)规定,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证 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04. 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号)规定,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 品种、数量、主要

35、流向 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 105. 事故隐患分为 一般 和 重大 。 106.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 事故隐患 排查 、 治理 和 防控 的责任主体。 107.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 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 108. 根据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排查本单位的事故

36、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 登记 ,建立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09.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1 号)规定,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 及时 、 准确 和 完整 ,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110.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 ,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1 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的,给予警告,

37、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2.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规定。 11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上岗作业。 114.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 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 115.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16.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117.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令(国家安监总局第 30 号)规

38、定,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 118.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 行 实际操作考试 ,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1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和发证 、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120.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 生产经营单位使

39、用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 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23. 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1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 安全预评价 报告 。 125.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

40、,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 安全设计专编 。 12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 及时整改 。 127.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 试生产 。 128.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2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 1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

41、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 安全评价 , 并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13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36 号令 )的规定,建设项目未进行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2.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 重大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3.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 生产 、 经营 、 使用 和

42、 运输 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34.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 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安全投入 。 13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 重大危险源辨识 ,并记录 辨识 过程与结果 。 136.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

43、等信息的 不间断采集和监测 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 有毒有害气体 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137.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的规定,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 信息远传 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138.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自动化控制系统 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 紧急 停车系统 系统; 139.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

44、 紧急切断 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 泄漏物紧急处置 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 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 视频监控 系统; 140.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 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 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4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 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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