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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政策解读.doc

1、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近 日 , 财 政 部 、 中 国 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 官 网 发 布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 征 求 起 止 时 间 为 :2018.6.26-2018.7.25。我 国 目 前 现 行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是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 财 综 2014 96 号 ) 。 2016 年 12月 29 日 , 财 政 部

2、、 中 央 编 办 出 台 了 关 于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改 革工 作 的 意 见 , 明 确 了 各 类 事 业 单 位 参 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角 色 定 位 和 改 革 要求 。 具 体 来 讲 : 完 全 或 主 要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 可 以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购 买主 体 ; 公 益 一 类 事 业 单 位 , 既 不 属 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购 买 主 体 , 也 不 属 于 承接 主 体 , 不 得 参 与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公 益 二 类 事 业 单 位 和

3、生 产 经 营 类 事 业 单 位 , 可 以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承 接 主 体 ; 尚 未 分 类 的 事 业 单 位 , 待 明 确 分 类 后 按 上 述 定 位 实 施 改 革 。小 桔 根 据 此 次 公 布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 对 比 了两 份 文 件 , 发 现 以 下 主 要 变 化 :1、购买主体更加明确 办 法 中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体 由 原 办 法 规 定 的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和 具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变 为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 并 列

4、出 了 9 类 可 以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单 位 : 中 国 共 产 党 各 级 机 关 ;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机 关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各 级 委 员 会 机 关 ; 各 级 监 察 机 关 ; 各 级 审 判 机 关 ;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 各 民 主 党 派 的 各 级 机 关 ;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政 策 规 定 , 划 为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 纳 入 行 政 编 制 管 理 的 群 团 组 织 机 关 。2、对各类事业单 位参与购买服务行为作出

5、明确规定2016 年 财 政 部 印 发 了 关 于 做 好 事 业 单 位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改 革 工 作 的 意 见 ( 财 综 201653 号 ) , 曾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类 别 及 职 能 定 位 , 明 确 了 各类 事 业 单 位 参 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角 色 定 位 。 此 次 办 法 中 与 意 见 中的 相 关 规 定 做 出 了 良 好 衔 接 。 划 为 公 益 二 类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承 接 作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体 。 划 为 承 担 行

6、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公 益 一 类 事 业 单 位 、 纳 入 事 业 编 制 管 理 且 经 费 完 全 或 主 要 由 财 政 负担 的 群 团 组 织 , 暂 不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购 买 主 体 , 也 不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的 承 接 主 体 , 不 得 参 与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尚 未 确 定 分 类 的 事 业 单 位 , 待 明 确 分 类 后 相 应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改革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改 革 与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有 关 类

7、别 调 整 、 经 费 保 障 、 机构 编 制 、 人 事 管 理 、 收 入 分 配 、 养 老 保 险 等 方 面 政 策 进 行 衔 接 。3、承担主体确定方式变为合同制项目和凭单式项目两种合 同 制 项 目 基 本 和 原 办 法 保 持 一 致 , 凭 单 式 项 目 是 最 新 出 现 的 。对 于 以 凭 单 制 形 式 实 施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通 过 依 法 依规 设 定 资 格 条 件 或 政 府 采 购 竞 争 择 优 方 式 , 确 定 不 少 于 三 家 服 务 供 应 机 构 同时 作 为 承 接 主 体 , 并 向

8、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对 象 发 放 购 买 凭 单 , 由 服 务 对 象 自 主选 择 具 体 服 务 供 应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并 以 凭 单 支 付 。4、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服务与工程打包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5、必须先有预 算才能购买服务购 买 主 体 组 织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应 当 先 有 预 算 、 后 购 买 服 务 , 不 得 将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作 为 申 请 增 加 本 单 位 预 算 支 出 的 依 据 。6、办法全文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9、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 目 的 】 为 规 范 和 推 广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促 进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改 善公 共 服 务 供 给 , 推 进 现 代 财 政 建 设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规 定 ,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是 指 把 属 于 政 府 职 责 范 围 且适 合 通 过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 按 照 一 定

10、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交 由 符 合 条件 的 社 会 力 量 和 事 业 单 位 承 担 , 并 由 政 府 根 据 服 务 数 量 和 质 量 及 合 同 等 约 定向 其 支 付 费 用 的 行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包 括 购 买 直 接 受 益 对 象 为 社 会 公 众 的 公 共 服 务 及 直 接 受 益对 象 为 政 府 自 身 的 履 职 所 需 辅 助 性 服 务 , 本 办 法 主 要 规 范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政 府 购 买 履 职 所 需 辅 助 性 服 务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条 【 原 则 】

11、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积 极 稳 妥 , 有 序 实 施 。 从 实 际 出 发 , 准 确 把 握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需 求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主 导 作 用 , 探 索 多 种 有 效 方 式 , 有 序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服 务 供给 , 形 成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的 合 力 。( 二 ) 科 学 安 排 , 讲 求 绩 效 。 坚 持 先 有 预 算 、 后 购 买 服 务 , 政 府 购 买 服务 资 金 应 当 从 既 有 政 府 预 算 中 安 排 , 突 出 公 共 性 和 公 益 性 , 重

12、点 考 虑 、 优 先安 排 与 改 善 民 生 密 切 相 关 、 有 利 于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领 域 和 项 目 , 实 施 全 过 程绩 效 管 理 , 切 实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三 ) 公 开 择 优 , 以 事 定 费 。 按 照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 坚 持 费 随事 转 , 通 过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确 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承 接 主 体 , 建 立 优 胜 劣 汰 的 动态 调 整 机 制 。( 四 ) 改 革 创 新 , 完 善 机 制 。 坚 持 与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 行 业 协 会

13、商 会 脱 钩改 革 、 社 会 组 织 培 育 发 展 相 衔 接 , 推 进 政 事 、 政 社 分 开 ,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 凡是 社 会 能 办 好 的 , 都 交 给 社 会 力 量 承 担 , 不 断 完 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体 制 机 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 四 条 【 购 买 主 体 】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是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体 ( 以 下 简 称 购买 主 体 )第 五 条 【 参 照 执 行 】 以 下 机 关 和 单 位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参 照 本 办 法规 定 实 施 购 买 服 务 :( 一

14、) 中 国 共 产 党 各 级 机 关 ;( 二 )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机 关 ;( 三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各 级 委 员 会 机 关 ;( 四 ) 各 级 监 察 机 关 ;( 五 ) 各 级 审 判 机 关 ;( 六 ) 各 级 检 察 机 关 ;( 七 ) 各 民 主 党 派 的 各 级 机 关 ;( 八 )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政 策 规 定 , 划 为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事 业 单 位 ;( 九 ) 纳 入 行 政 编 制 管 理 的 群 团 组 织 机 关 。第 六 条 【 工 作 流

15、 程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规 范 化 流 程 ,加 强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 组 织 购 买 、 履 约 监 督 、 绩 效 管 理 等 工 作 。第 七 条 【 承 接 主 体 】 可 以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主 体 ( 以 下 简 称 承 接 主 体 )包 括 :( 一 ) 依 法 在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成 立 的 社 会 团 体 、 基 金 会 、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等社 会 组 织 , 以 及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免 予 登 记 但 不 由 财 政 拨 款 保 障 的 社 会 组 织 ;( 二 )

16、 依 法 在 工 商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登 记 成 立 的 企 业 等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单位 , 以 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 三 ) 按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的 政 策 规 定 , 划 为 公 益 二 类 的 事 业 单 位 或 从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事 业 单 位 ;( 四 ) 具 备 服 务 提 供 条 件 和 能 力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或 自 然 人 。第 八 条 【 基 本 条 件 】 作 为 承 接 主 体 的 组 织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17、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依 法 设 立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二 )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 内 部 管 理 和 监 督 制 度 完 善 ;( 三 ) 具 有 独 立 、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符 合 国 家 统 一的 会 计 制 度 要 求 ;( 四 ) 具 备 提 供 服 务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五 ) 前 三 年 内 在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按 要 求 履 行 信 息 公 示 义 务方 面 无

18、 不 良 记 录 ;( 六 ) 前 三 年 内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未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 “黑 名 单 ”) ;( 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九 条 【 具 体 条 件 】 承 接 主 体 的 具 体 条 件 , 由 购 买 主 体 根 据 第 七 条 、 第八 条 规 定 , 结 合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具 体 需 求 确 定 。购 买 主 体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承 接 主 体 实 行 差 别 待 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第 十 条 【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19、 的 单 位 】 公 益 一 类 事 业 单 位 、 纳 入 事 业编 制 管 理 且 经 费 完 全 或 主 要 由 财 政 负 担 的 群 团 组 织 , 暂 不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的 购 买 主 体 , 也 不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承 接 主 体 , 不 得 参 与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务 。第 十 一 条 【 尚 未 分 类 的 事 业 单 位 】 尚 未 确 定 分 类 的 事 业 单 位 , 待 明 确分 类 后 相 应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改 革 。第 十 二 条 【 与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衔 接 】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有

20、 关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政府 购 买 服 务 改 革 与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有 关 类 别 调 整 、 经 费 保 障 、 机 构 编 制 、人 事 管 理 、 收 入 分 配 、 养 老 保 险 等 方 面 政 策 制 度 的 衔 接 , 推 动 事 业 单 位 改 革逐 步 深 入 。事 业 单 位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 应 按 照 “费 随 事 转 ”原 则 , 相 应 调 整财 政 支 持 方 式 , 防 止 一 边 通 过 财 政 拨 款 养 人 办 事 , 一 边 花 钱 购 买 服 务 。第 十 三 条 【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 各 级

21、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行 业 协 会商 会 通 过 公 平 竞 争 参 与 承 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指 导 和 引 导 , 提 升 其 承 接 公 共 服务 能 力 , 推 动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与 其 行 政 主 管 机 构 脱 钩 和 转 型 发 展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第 十 四 条 【 原 则 性 要 求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内 容 为 属 于 政 府 职 责 范 围 、 适合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 描 述 性 要 求 】 教 育 、 文 化 、 法 律 、 卫

22、 生 、 体 育 、 健 康 、 养 老等 领 域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要 逐 步 加 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力 度 , 推 动 提 供 主 体多 元 化 、 提 供 方 式 多 样 化 。 非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要 扩 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引入 竞 争 机 制 , 推 进 市 场 化 改 革 。 政 府 新 增 或 临 时 性 、 阶 段 性 服 务 事 项 , 适 合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的 , 应 当 实 行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第 十 六 条 【 指 导 性 目 录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23、围 和 内 容 实 行 指 导 性 目录 管 理 。 通 过 制 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 明 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范 围 、 性质 和 种 类 。第 十 七 条 【 分 级 分 部 门 制 定 目 录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在 中 央 和 省两 级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 分 部 门 编 制 ,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部 门 具 体 负 责 编 制 本部 门 ( 垂 直 管 理 系 统 包 含 各 级 派 出 或 分 支 机 构 ) 指 导 性 目 录 , 报 同 级 财 政 部门 审 核 同 意 后 组 织

24、实 施 , 并 按 规 定 向 社 会 公 开 。 省 以 下 是 否 分 级 分 部 门 制 定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 由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区 情 况 确 定 。第 十 八 条 【 目 录 调 整 】 制 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 应 当 充 分 征 求 相关 方 面 意 见 , 并 结 合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变 化 、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及 公 众 需 求 等 情 况 ,按 程 序 及 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 部 门 不 得 自 行 调 整 和 修 改 政府 购

25、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第 十 九 条 【 目 录 内 容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应 当 纳 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指 导 性 目 录 的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教 育 、 就 业 、 人 才 服 务 、 社 会 救 助 、 养 老 、 扶 贫济 困 、 优 抚 安 置 、 残 疾 人 服 务 、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 医 疗 、 公 共 卫 生 、 人 口 和 计划 生 育 、 住 房 保 障 、 科 技 推 广 、 文 化 、 体 育 、 公 共 安 全 、 交 通 运 输

26、、 农 业 、水 利 、 生 态 保 护 、 环 境 治 理 、 城 市 维 护 、 公 共 信 息 等 领 域 适 合 采 取 市 场 化 方式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 二 ) 社 会 管 理 性 服 务 。 社 区 治 理 、 社 会 组 织 孵 化 培 育 、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法 律 援 助 、 防 灾 救 灾 、 人 民 调 解 、 社 区 矫 正 、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 安 置 帮 教 、 志愿 服 务 运 营 管 理 、 公 共 公 益 宣 传 等 领 域 适 合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 三 ) 行 业 管 理 与

27、协 调 性 服 务 。 行 业 规 划 、 行 业 调 查 、 行 业 统 计 分 析 、行 业 职 业 资 格 和 水 平 测 试 管 理 、 行 业 规 范 、 行 业 标 准 制 修 订 、 行 业 投 诉 处 理等 领 域 适 合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 四 ) 技 术 性 服 务 。 技 术 评 审 鉴 定 评 估 、 检 验 检 疫 检 测 、 监 测 服 务 、 会计 审 计 服 务 等 领 域 适 合 采 取 市 场 化 方 式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 目 录 细 化 】 各 级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政 府 购

28、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 应当 参 照 第 十 九 条 ,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实 际 对 纳 入 目 录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细化 , 增 强 目 录 的 可 操 作 性 。第 二 十 一 条 【 目 录 实 施 】 纳 入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指 导 性 目 录 的 服 务 事 项 , 且已 安 排 预 算 的 , 应 当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未 纳 入 指 导 性 目 录 的 服 务 事 项 , 原则 上 不 得 购 买 ; 相 关 部 门 确 需 购 买 且 已 安 排 预 算 的 , 征 得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同 意后

29、 方 可 实 施 购 买 服 务 , 并 应 及 时 调 整 指 导 性 目 录 。第 二 十 二 条 【 禁 止 购 买 内 容 】 以 下 各 项 不 得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内 容 并列 入 指 导 性 目 录 :( 一 ) 不 属 于 政 府 职 责 范 围 的 服 务 事 项 ;( 二 ) 应 当 由 政 府 直 接 履 职 的 行 政 管 理 性 事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决 策 、 行政 执 行 、 行 政 监 督 等 事 项 ;( 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的 货 物 和 工 程 ;

30、( 四 ) 服 务 与 工 程 打 包 的 项 目 ;( 五 ) 融 资 行 为 ;( 六 ) 购 买 主 体 的 人 员 聘 用 , 属 于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规 范 的 以 劳 务 派遣 方 式 用 工 , 以 及 设 置 公 益 性 岗 位 等 事 项 ;( 七 )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效 率 效 益 明 显 高 于 通 过 市 场 提 供 的 服 务 事 项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得 作 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内 容 的 事 项 。以 上 第 ( 二 ) 至 ( 八 ) 项 中 , 属 于 政 府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项 ,

31、应 当 通 过 符 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规 范 方 式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 部 门 责 任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本 系 统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工 作的 指 导 , 准 确 把 握 购 买 内 容 , 规 范 推 进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第四章 预算管理第 二 十 四 条 【 总 体 要 求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在 布 置 年 度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时 , 应当 对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支 出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所 需 资 金 列 入部 门 预 算 , 从

32、既 有 预 算 中 统 筹 安 排 。第 二 十 五 条 【 先 有 预 算 、 后 购 买 服 务 】 购 买 主 体 组 织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应 当 先 有 预 算 、 后 购 买 服 务 , 不 得 将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作 为 申 请 增 加 本 单 位预 算 支 出 的 依 据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做 好 购 买 服 务 支 出 与 年 度 预 算 、 中 期 财 政 规划 的 衔 接 , 确 定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时 , 应 当 确 认 涉 及 的 财 政 支 出 已 在 年 度 预 算 和中 期 财 政 规 划 中 安 排 。第 二

33、十 六 条 【 支 出 测 算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组织 和 专 业 咨 询 评 估 机 构 、 专 家 等 专 业 优 势 , 结 合 项 目 特 点 和 相 关 经 费 预 算 ,综 合 物 价 、 工 资 、 税 费 等 因 素 , 合 理 测 算 安 排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支 出 。第 二 十 七 条 【 预 算 编 报 】 购 买 主 体 在 编 报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时 , 应 当 反 映 政府 购 买 服 务 支 出 情 况 , 需 要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程 序 的 项 目 , 应 当 同 时

34、按 规 定编 报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第 二 十 八 条 【 预 算 执 行 】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资 金 支 付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付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 实 施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涉 及 预 算 调 剂 的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五章 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 二 十 九 条 【 总 体 要 求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根 据 购 买 内 容 的 供 求 特 点 、 市 场发 育 程 度 等 因 素 , 按 照 方 式 灵 活 、 程 序 简 便 、 公 开 透 明 、 竞

35、争 有 序 的 原 则 确定 承 接 主 体 。第 三 十 条 【 合 同 制 项 目 承 接 主 体 确 定 方 式 】 对 于 以 合 同 制 形 式 实 施 的 政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 邀 请 招 标 、 竞 争 性 谈 判 、 竞 争 性 磋 商 、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等 方 式确 定 承 接 主 体 , 相 关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标 准 、 采 购 方 式 变 更 、 采购 计 划 编 报 等 按 照 政 府

36、采 购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执 行 。 其 中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限额 标 准 以 下 且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外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由 购 买 主 体 按 照 公 平 、效 率 原 则 自 行 确 定 项 目 的 承 接 主 体 。第 三 十 一 条 【 凭 单 制 项 目 承 接 主 体 确 定 方 式 】 对 于 以 凭 单 制 形 式 实 施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通 过 依 法 依 规 设 定 资 格 条 件 或 政 府 采 购竞 争 择 优 方 式 , 确 定 不 少 于 三 家 服 务 供

37、 应 机 构 同 时 作 为 承 接 主 体 , 并 向 符 合条 件 的 服 务 对 象 发 放 购 买 凭 单 , 由 服 务 对 象 自 主 选 择 具 体 服 务 供 应 机 构 为 其提 供 服 务 并 以 凭 单 支 付 。第 三 十 二 条 【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使 用 】 购 买 主 体 选 择 项 目 承 接 主 体 时 , 要 提高 大 数 据 运 用 能 力 , 通 过 有 关 平 台 查 询 并 使 用 相 关 服 务 供 应 机 构 的 信 用 信 息和 信 用 报 告 , 将 其 信 用 状 况 作 为 确 定 承 接 主 体 的 重 要 参 考 。第六章 合

38、同及履约管理第 三 十 三 条 【 总 体 要 求 】 购 买 主 体 按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的承 接 主 体 后 , 应 当 与 承 接 主 体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明 确 服 务 对 象 , 服 务 的 内 容 、期 限 、 数 量 、 质 量 、 价 格 等 要 求 , 相 关 绩 效 目 标 、 指 标 和 权 重 , 以 及 资 金 结算 方 式 、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事 项 和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 ; 对 于 以 凭 单 制 形 式 实 施 的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购 买 主 体 也 可 以 在 购 买

39、公 告 中 就 相 关 事 项 作 出 明 确 规定 。第 三 十 四 条 【 履 约 期 限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应 当 与 年 度 预 算 和 中 期 财 政 规 划相 衔 接 ,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或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一 般 为 1 年 ; 对 于 购 买 内 容 相 对 固定 、 连 续 性 强 、 经 费 来 源 稳 定 、 价 格 变 化 幅 度 小 的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 合 同履 行 期 限 或 项 目 实 施 期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 最 长 为 3 年 。第 三 十 五 条 【 购 买 主 体 履 约 管 理 】 购 买 主 体

40、应 当 加 强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履 约 管 理 , 督 促 承 接 主 体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等 约 定 ,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购 买 项 目 实 施进 度 , 按 照 合 同 等 约 定 和 执 行 进 度 支 付 款 项 , 并 结 合 实 际 需 求 积 极 帮 助 承 接主 体 做 好 与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 服 务 对 象 的 沟 通 、 协 调 。第 三 十 六 条 【 承 接 主 体 项 目 管 理 】 购 买 主 体 应 当 督 促 承 接 主 体 建 立 承 接政 府 购 买 服 务 项 目 台 账 , 记 录 相 关 文 件 、 工 作 计

41、 划 方 案 、 项 目 和 资 金 批 复 、项 目 进 展 和 资 金 支 付 、 工 作 汇 报 总 结 、 重 大 活 动 和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信 息 , 接 受和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及 绩 效 评 价 。第 三 十 七 条 【 承 接 主 体 履 约 责 任 】 承 接 主 体 应 当 按 照 与 购 买 主 体 的 约 定履 行 提 供 服 务 的 义 务 ,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项 目 , 按 时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 保 证 服 务 数量 、 质 量 和 效 果 , 主 动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 服 务 对 象 及 社 会 监 督 , 严 禁 承 接 主 体将 服 务 项 目 交 由 其 他 服 务 供 应 机 构 实 际 承 担 的 转 包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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