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经费保障制度制定:审核:审批:制定日期:2017.05.24 实施日期:2017.05.24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本企业年度预算。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并不得少于国家规
2、定的比例。第五条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按照营业收入的 0.1%提取;第六条 当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2%时,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安全工作考核奖励、安全文化建设等支出。(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八
3、条 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九条 提取安全费用设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将按照 1%比例计提,进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一)安全费用支出,由本单位安全等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分管安全副经理初审,根据费用预算或实际需要,2000 元以下开支,报所属单位经理批准;超过 2000元以上、不足 10000 元的开支,须经本单位经理办公会议
4、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超过 10000 元以上、不足 30000 元的开支,须上报集团公司经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初审,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超过 30000 元以上的开支,须上报集团公司,并经集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所属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当年已全部用完的,经集团总经理批准或经集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以在集团公司提取的统筹账户中列支。第十二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本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十四条 本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改制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继续按照本制度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十六条 本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