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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县地理标志运用,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质量,依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县范围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地理标志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第五条建立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激励机制,对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六条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可以向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申请人包括以下主体:(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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