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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范围内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且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地下车位(库)。地下车位(库)划分为一般性地下空间工程的地下车位(库)和应建人防工程临时使用的地下车位(库)。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楼盘表建立、预(现)售及网签管理和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税务局根据国家纳税标准和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计税价格,负责地下车位(库)转让的税费征缴工作。第二章地下车位(库)的权利设定登记规定第四条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同一项目(本宗地)地表设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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