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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二)会议厅(室)、礼堂;(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四)托儿所、幼儿园;(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客运候车室、售票厅;(九)县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第三条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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