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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二)因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标准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三)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的。(四)因行政执法协助发生争议的。(五)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的。(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不涉及法律规范运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三)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另有规定的。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后,争议各方行政执法单位应及时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协调,不得相互推诿。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提请县司法局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时应当报送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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